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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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青浦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1508 | |
合同编号 | 沪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16号 | |
地块名称 | 青浦区西岑单元(JZ03)23-10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西旺河,南至:港悦路,西至:培漾路,北至:文家圩港 | |
土地用途 | 办公楼,商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2793.54 | |
容积率 | 2.0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16533.08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长三角西岑科创经济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长三角西岑科创经济发展(上海)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桂恩亮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5-03-28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地下停车库及配套设施(具体以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地下总建筑面积:8266.54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6084.17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9〕97号。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公共服务设施: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容),包括:特色阵地设施不少于2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金泽镇人民政府,由金泽镇运营管理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20%%,绿化面积不小于1653.31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1)按照《绿地设计标准》(DG/TJ 08-15-2020 J 11525-2020)执行。(2)低于50米的平屋顶应实施屋顶绿化,实施面积不少于所有建筑占地面积的30%。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1、优化配置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积极吸引中高端品牌、连锁商业入驻,加强商业形象建设,打造商业标杆项目,提升综合服务功能。 2、商务办公功能定位围绕西岑科创园区整体功能布局,培育打造特色商务区 |
引入行业要求 | 重点引进和集聚集成电路设计、人工智能研发、数字能源应用、绿色低碳技术与科创服务等细分领域,吸引AI芯片技术、区块链技术、6G技术等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集聚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
物业持有要求 |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商业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80%(计2645.29平方米以上)不少于20年。 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40%(计5290.59平方米以上)不少于20年。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1)按照《绿地设计标准》(DG/TJ 08-15-2020 J 11525-2020)执行。(2)低于50米的平屋顶应实施屋顶绿化,实施面积不少于所有建筑占地面积的30%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特别约定 | 1、受让人应在出让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且本次土地出让金已包含地下空间建筑面积8266.54平方米,并可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 2、海绵城市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青浦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3、本合同地下出让范围内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护部。 4、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及招商入驻企业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5、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17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在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环节,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BIM实施要求,并在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交付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在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交付BIM模型。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技术实施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主体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复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