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杨浦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502701
合同编号沪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5号
地块名称杨浦区N090602单元L4-02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L4-11规划街坊通道,南至:L4-11规划街坊通道,西至:定海路,北至:L4-10规划绿地
土地用途普通商品房
宗地面积(平方米)21150.46
容积率2.5
计容面积(平方米)52876.15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上海盛真置业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上海盛真置业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陈吉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5-05-09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100%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计容)的公建配套设施,包括老年活动室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100平方米、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配备独立出入口,建成后向周边开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由受让人出资及建设(含装修),装修标准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后,权属无偿移交杨浦区政府指定部门,具体按本区公共设施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7402.66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由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绿化种植要求具体按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18〕6号)执行。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可配建少量社区配套商业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如设置配套商业的,须由受让人统一招商运营。
物业持有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由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绿化种植要求具体按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18〕6号)执行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二星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为近零能耗建筑,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 08-2143-2021),《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 08-2139-202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G/TJ08-2246-2017),《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4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沪建建材〔2019〕157号),《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在开发建设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后续运维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计2608.31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杨浦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房屋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按以下条款执行:建筑单体预制率40%或建筑单体装配率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沪建建材〔2019〕765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DG/TJ08-2117-2022)。装配式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17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在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环节,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BIM实施要求,并在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交付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在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交付BIM模型。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技术实施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主体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复工。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扣除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后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无,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商品住宅装修标准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集采价)。 7、除本合同第一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外,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平方米(计容),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具体布局、功能、面积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宜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由受让人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杨浦区人民政府,由杨浦区人民政府调配使用,统筹安排。 8、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配建高端人才住房面积合计应占该上述地块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0%,计/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高端人才住房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等由区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统筹管理。 9、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商品房住宅建筑应落实智能建造技术措施,具体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13号)执行。 10、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11、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40%,计20866.46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12、本合同第一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13、受让人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配置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不动产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 14、人防管理要求:(1)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甲类人防工程,常规武器、核武器抗力级别为六级,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2)为加强地下空间防汛能力及对人防设施设备保护,应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安装自动防汛挡板。(3)应预留接入地下空间视频监控设施,支持GB/T 28281-2016《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满足相关行业上海技防地方标准建设要求,实现与区人防指挥中心数据共享。(4)根据《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防〔2021〕120号),人防工程停车位设置不得影响人防门防护效能和平时维护管理,车位与人防门净距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15、环卫管理要求:住宅小区应配建不少于4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房以及不小于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房、不小于30平方米的大件垃圾房,装修垃圾房与大件垃圾房宜合并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不小于1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房,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16、出入口设置:机动车出入应设置在支小道路上,出入口数量应结合项目性质、规模按规范要求设置,设置位置距离道路交叉口、周边相关公共设施及相邻地块出入口的净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17、电力要求:地块内须预留35(10)KV电业站的位置,兼顾合杆功能需要,方案需征询电力公司、区架空线入地指挥部意见,具体方案以设计批复为准。受让人应落实电业站站址、承担土建费用,建成后配合将电业站的产权办理至电力公司名下。 18、受让人须出资建设地块东南侧L4-11街坊通道,用地面积约2834平方米,南侧通道宽度约12米,东侧通道宽度约7.8米,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支路建设设计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4000元,具体以审定方案和审价为准。该街坊通道需满足应急救援通行要求,建成后24小时对外开放,建设期间由受让人承担管理、维护主体责任;建成后,移交属地街道负责落实后续运营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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