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奉贤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02101
合同编号沪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0号
地块名称奉贤区市工业综合开发区26-12号地块
四至范围东至:远韩路,南至:东方美谷大道,西至:远东路,北至:26-11地块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87370.00
受让人千健国科(上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毛韧德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0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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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出让价款的20%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交地后6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竣工认定交地后30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投产认定///
投资认定全周期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万元(小写75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捌佰壹拾肆点伍柒元(小写85814.57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竣工后3月内,经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
综合评估///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全周期出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