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浦东新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510201
合同编号沪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73号
地块名称浦东新区唐镇金桥南区PDP0-0407单元WK10C-14地块
四至范围东至:WK10C-13地块,南至:龙云路,西至:泰华路,北至:WK10C-13地块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84720.08
受让人上海金桥金谷置业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戴霄晔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3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24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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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交地后3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竣工认定交地后24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产认定交地后30个月内/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认定全周期上海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壹佰伍拾壹点零玖万元(小写200151.09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陆佰贰拾肆点捌捌元(小写23624.88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上海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交地后4年内上海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零伍拾肆点叁伍万元(小写240054.35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陆佰叁拾点捌伍万元(小写15630.85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小写1845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7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10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合评估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上海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上海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全周期出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特别约定1、本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依据已由市住建委批复的《浦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 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为56%,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48.2% 2、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 ,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 40% 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 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 3、新建工业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新建工业建筑全部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其中工业厂房等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在实施过程中开展智能建造试点。(依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沪建建材 [2021] 69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建建材联[2022]545号),《浦东新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浦府[2021]112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5),《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21)执行) 4、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25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 5、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沪浦规划资源规(2025)329号文及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7、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筑方案的计容面积为139867.04平方米。 8、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9、规划WK10C-14地块室外地坪标高宜为6米,具体以建设项目管理阶段批准方案为准 10、地块西侧泰华路有南北向燃气管道,距离西侧地块红线最大距离约2.7米,长度约34.4米(具体以实测为准),根据燃气部门意见上述管道应予以保留。受让人应于项目开工进场前联系燃气公司办理燃气管线交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