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奉贤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306508
合同编号沪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3)32号
地块名称奉贤区奉贤新城16单元17-03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碧园路,南至:高丰路,西至:金海公路,北至:博丰路
土地用途普通商品房
宗地面积(平方米)28669.60
容积率1.8
计容面积(平方米)35874.72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上海城申置业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上海城申置业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金惠东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3-08-03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1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5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359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60%。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1524.83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9〕97号。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17937.36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100%以上,计1793.74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1、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46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不小于200平方米(不计容),老年活动室不小于200平方米(不计容),养育托管点不小于360平方米(不计容),生活服务点不小于100平方米(不计容),文化活动室不小于100平方米(不计容),社区学校不小于1000平方米(不计容),健身点不小于300平方米(不计容),社区食堂不小于200平方米(不计容)。公共服务设施宜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临街布置,方便到达,其中养育托管点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设置,建议设置在一层。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金海街道办事处。 2、地块内供电设施按功能需求可贴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不计容)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宜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建成后向公众开放。配套设施权属随变配电站等供电设施整体移交给供电部门。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6975.64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执行。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
物业持有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执行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1、本合同第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 之前,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涉及商品住房用地的,需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即 之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定金)。 2、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3、配建的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 4、地块内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 5、根据《奉贤区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需配建景观灯光设施。 6、根据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文,该地块须全过程采用BIM技术。 7、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69%、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奉贤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8、地块内需配置通信宏基站一座,需在地下室及电梯井道内建设室内无线覆盖布线系统。地块开发与销售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通信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通信基站。 9、地上计容建筑面积35874.72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不小于2460平方米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部门的不大于200平方米配套设施)。 10、根据《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核算执行,居住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 11、地块内应设置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间一处,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垃圾分类收集间一处,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设置标准参照《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C/TJ08-402-2000)及沪绿容(2019)164号文。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间建成后权属归属地政府所有,并由属地政府负责后续管理。垃圾分类收集间建成后权属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受让人负责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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