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块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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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 | 松江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8701 |
| 合同编号 | 沪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36号 |
| 地块名称 | 松江区工业区科技园区V-71号(SJC10002单元16C-20号)地块 |
| 四至范围 | 东至:C02-16C-19号地块,南至:鼎盛路,西至:规划十路,北至:C02-16C-16号、C02-16C-17号地块 |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68295.10 |
| 受让人 |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陈国良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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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2个月内 |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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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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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 | 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42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48个月内 | /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肆佰万元(小写864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陆佰伍拾点玖肆元(小写12650.94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松江区经济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7年内 |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壹仟捌佰肆拾玖点捌万元(小写221849.8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玖佰陆拾点零壹万元(小写12960.01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玖拾柒点陆伍元(小写1897.65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5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5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5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 |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松江区经济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特别约定 | 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除下述范围以外预制率不应低于40% 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装配式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25〕250号等。 3、本合同项下宗地应用BIM技术的要求根据《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25)》等文件要求执行。若该地块内建设工程总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应当在设计、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 4、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5、本合同项下宗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49(%),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松江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7、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筑方案的计容面积为85690.1平方米。 8、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意见:1)、本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应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要求实施。2)、按照《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文)要求,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光伏安装面积、发电效率、太阳能保证率、集热器效率、系统制冷COP、能效等级等应按该文件要求执行。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教育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新建居住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并同时满足《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 08-2329-2020)的相关要求; 9、本合同向下出让宗地范围内设置1条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可用于机动车通行,具体位置可根据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