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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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嘉定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05001 | |
合同编号 | 沪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8号 | |
地块名称 | 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城北大型居住社区0109-14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基地边界,南至:平城路,西至:慈竹路,北至:张家港 | |
土地用途 | 其他商服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8023.80 | |
容积率 | 1.0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8023.8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张敏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6-21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24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9〕97号、沪建建材〔2019〕765号。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地块内需设置建筑面积约8023平方米(计容)的邻里生活中心,其中文体医疗设施包括信息苑约20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 (药店)约800平方米,老年日托约1000平方米,健身中心约1800平方米,综合活动室约800平方米;市政及其他管理设施包括邮政约160平方米,公厕及环卫道班房约80平方米,物资回收点约50平方米,社工站约200平方米,社区事务受理点约100平方米,社区警务站约100平方米,出租车经营站约63平方米;菜场及其他商业设施包括菜场约2000平方米,超市约150平方米,银行约200平方米,餐饮店约100平方米,洗衣房约50平方米,美容美发室约50平方米,维修店约40平方米,书店约60平方米,家政服务站约20平方米;以及养育托管点约360平方米(不计容)。新增公共服务设施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其中养育托管点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设置,建议设置在一层。文体医疗设施中的信息苑、卫生服务站(药店)、老年日托、综合活动室,市政及其他管理设施中的公厕及环卫道班房、社工站、社区事务受理点、社区警务站,养育托管点,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所有,并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管理运营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绿化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根据沪府办发(2014)39号及沪绿容(2015)103号文要求,邻里中心公共服务设施部分绿地率应达到30%,商业部分绿地率应达到20%。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
物业持有要求 | 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外)。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根据沪府办发(2014)39号及沪绿容(2015)103号文要求,邻里中心公共服务设施部分绿地率应达到30%,商业部分绿地率应达到20%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第十条第一款以此款为准:(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 月 日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