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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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黄浦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3701 | |
合同编号 | 沪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10号 | |
地块名称 | 黄浦区C010102单元079-01地块及079-02地下空间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079-04地块,南至:福州路,西至:山西南路,北至:汉口路 | |
土地用途 | 办公楼,机关团体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5036.30 | |
容积率 | 8.6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28585.54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上海金泓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金泓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王零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5-05-30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2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派出所功能用房、消防站功能用房、停车及设备用房; 地下总建筑面积:16360.00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沪建建材〔2019〕97号文、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文执行,并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公共服务设施:079-01地块内配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及其业务用房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880平方米,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550平方米;配置派出所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4680平方米,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810平方米。上述设施统筹设置在1-6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派出所应设独立出入口,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上述公服设施产权需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部门。 2、公共空间:079-01地块综合设置消防训练场地,建成后需开放给消防部门使用,包含训练塔和直跑道,训练场地不小于65米*8米,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在不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前提下,不予控制%,绿化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 |
引入行业要求 | 须符合黄浦“3+3”(金融服务、商贸服务和专业服务三大千亿级产业,以及文旅服务、健康服务和科创服务三大百亿级产业)产业规划导向,重点引进总部型企业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
物业持有要求 | 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60%(计平方米以上)不少于20年。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受让人擅自转让物业,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违反、未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对地块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第四条中的出让宗地面积以此为准:出让宗地总面积5036.3平方米。其中,079-01地块3323.9平方米,079-02地下空间地块水平投影占地面积1712.4平方米。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新建塔楼与079-04地块退界距离,在确保与079-04地块建筑满足建筑间距及消防安全距离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减,规划建议为12米,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经079-04地块产权人协议同意后具体确定。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079-02地块地上部分需统筹设计,并衔接好开竣工等建设节点,同步竣工交付。地块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与街道、公安、消防等部门充分对接,并在设计方案中落实相关配套设施使用部门的使用需求。 4、水务管理:地块需按最新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规划翻排雨污水合流管。地块污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市政合流管。 5、民防设施: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六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地块应配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成后相关建设资料应向区民防管理部门备案,并移交区民防管理部门。 6、地块内涉及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由受让人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自行办理有关搬迁、复位、拆除或废除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应符合市政、民防等相关建设管理要求。 7、市政管理:受让人应对地块周边道路按规划红线拓宽到位,并严格按照相应道路等级实施配套改建。 8、因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不得对已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及其它费用提出补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