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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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金山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309405 | |
合同编号 | 沪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3)15号 | |
地块名称 | 金山区金山新城JSC1-0401单元1-03B-01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杭州湾大道,南至:龙堰路,西至:海聚路,北至:龙湾路 | |
土地用途 | 普通商品房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00432.00 | |
容积率 | 1.8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180777.6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苏州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苏州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田美坦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3-10-11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1360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60%。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8466.56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180777.6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715平方米(不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含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建筑面积不少于36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居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除养育托管点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临街布置,方便到达。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山阳镇人民政府。 2、地块内应设置不少于2770平方米的公共环境空间,要求为小型公共空间(绿地/广场),沿地块中部现状河道及公共通道布局,宽度设置为10米。绿地/广场不设置围墙,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本合同项下设置的公共空间具体类型,在建设方案审批阶段进行明确。绿地和开放空间在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山阳镇人民政府,由山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管理。 3、地块内设置1条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长度不小于277米,且满足以下要求:公共通道建议布局于地块中部,其位置、线型可结合方案调整。公共通道两端不得设置围墙,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公共通道主体设置为东西走向,需确保与南、北规划道路间隔不大于200米。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24小时向公众开放。 4、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配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用房。物业用房、业委会用房权属属业主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5、地块内应配置儿童游戏场用地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健身点用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体育场所,权属属全体业主所有。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35151.20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按《上海市绿化条例》、《屋顶绿化技术规范》等文件执行。。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配套商业总量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以内,业态以满足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生活性服务业为主。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统一运营管理 |
物业持有要求 |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按《上海市绿化条例》、《屋顶绿化技术规范》等文件执行。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特别约定 | 1、建设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二星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为:无,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 08-2143-2021),《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 08-2139-202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G/TJ08-2246-2017),《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4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沪建建材后续管理要求:〔2019〕157号),《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 后续管理要求: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在开发建设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后续运维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建设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地块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房。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金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后续管理要求: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房屋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建设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按以下条款执行: 建筑单体预制率40%或建筑单体装配率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沪建建材〔2019〕765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DG/TJ08-2117-2022)。 后续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建设要求: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17 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在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环节,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BIM实施要求,并在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交付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在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交付BIM模型。 后续管理要求: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技术实施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主体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复工。 5、建设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扣除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后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无,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 后续管理要求: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建设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容)的养老服务设施,单个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 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应布局在本宗地居民慢行15分钟可达的空间范围内,并应充分考虑建设的适老化要求,如设置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电梯、缓步台阶等。受让人应将上述养老服务设施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并在设计方案报审前征询区民政部门和山阳镇人民政府意见。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山阳镇人民政府,由山阳镇人民政府运营管理。 后续管理要求:区民政部门将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80777.6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1715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 8、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6%。 9、根据停车难综合治理工作的推进要求,综合周边规划及现有停车情况,应在该地块东南角(菜场)周边红线退让区域建设不少于30个公共泊位(地面),并完善公共泊位的交通组织。由本地块受让人负责出资建设,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区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10、根据本市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11、本地块保留现状中兴钟家河出让,具体按照《关于金山滨海地区G11(东)地块带河道出让处理方案》执行(方案公示网址:https://www.jinshan.gov.cn/ghzyj-gsgg/20230704/847434.html)。 12、本地块装修标准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集采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