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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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 青浦区 |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04002 | |
| 合同编号 | 沪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2号 | |
| 地块名称 | 青浦区金泽镇水乡客厅01-02-01、01-03-01、01-03-05、01-04-01地块及01-02-09公共绿地、规划三十路地下空间 |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 四至范围 | 东至:规划二十一路,南至:规划三十二路,西至:南旺新开江,北至:规划三十路 | |
| 土地用途 | 01-02-01:办公楼;01-02-01:商业用地;01-02-04:办公楼;01-02-04:商业用地;01-02-09:办公楼;01-02-09:商业用地;01-03-01:办公楼;01-03-01:商业用地;01-03-02:办公楼;01-03-02:商业用地;01-03-05:办公楼;01-03-05:商业用地;01-04-01:办公楼;01-04-01:商业用地;01-04-02:办公楼;01-04-02:商业用地 |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25446.78 | |
| 容积率 | 01-02-01地块: 2.0,01-03-01地块: 2.5,01-03-05地块: 1.2,01-04-01地块: 1.5 |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01-02-01地块: 13546.8,01-03-01地块: 69097.5,01-03-05地块: 11572.2,01-04-01地块: 50484.75 | |
| 受让人信息 | ||
| 受让人 |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新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
| 出资比例 |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新发展建设有限公司:100% |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朱翊元 |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5-21 |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72507.22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50246.41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9〕97号。 |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公共服务设施 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6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中: (1)01-03-01地块应设置公交枢纽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设应满足公交行业规划要求,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青浦场站管理有限公司。 (2)01-03-01地块应设置公共厕所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金泽镇人民政府。 (3)01-02-01地块地下空间应设置能源站1处,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源站的设计方案还应征求水乡客厅开发建设指挥部意见,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产权归受让人所有。 (4)01-03-01地块应设置公共停车位150个,建成后由受让人运营并对外开放,收费标准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结果为准。 2、公共空间 01-04-01地块需设置小型公共空间(绿地/广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沿公共通道布局,地块短边原则上不小于12米。绿地、广场不得设置围墙,地块内部绿化为可变控制,数量、位置和形状可结合方案进行调整;地块内部绿化在满足地块绿地率的前提下,可转化为地块内部广场。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由受让人负责运营管理。 3、公共通道 根据控规,01-04-01地块应设置南北向公共通道,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小于9米,且满足以下要求:公共通道宽度为下限控制,走向不可变,线型可微调,相邻街坊端口应对齐,公共通道可结合建筑布局需要对宽度进行一定调整,调整幅度在20%以内,两端不得设置围墙,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 |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01-02-01、01-03-05地块:15%,01-03-01、01-04-01:20%%,绿化面积不小于14721.64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1)按照《绿地设计标准》(DG/TJ 08-15-2020 J 11525-2020)执行。(2)低于50米的平屋顶应实施屋顶绿化,建设面积不低于所有建筑占地面积30%。。 |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 |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统一招商、统一运营。 |
| 物业持有要求 |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商业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80%(计64317.6平方米以上)不少于20年。 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40%(计25721.7平方米以上)不少于20年。 |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1)按照《绿地设计标准》(DG/TJ 08-15-2020 J 11525-2020)执行。(2)低于50米的平屋顶应实施屋顶绿化,建设面积不低于所有建筑占地面积30%。 |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第四条出让宗地面积以本条为准:地上出让面积77712.4平方米,包括:01-02-01地块出让面积6773.4平方米,01-03-01地块出让面积27639平方米,01-03-05地块出让面积9643.5平方米,01-04-01地块出让面积33656.5平方米;地下出让面积79158.78平方米,包括:01-02-01地块、01-03-01地块、01-03-05地块地上出让面积投影总计:44055.9平方米,01-04-01地块、01-02-09公共绿地和规划三十路地下面积35102.88平方米。受让人应在出让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且本次土地出让金已包含地下空间建筑面积72507.22平方米,并可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 2、由受让人出资建设控规编号01-02-02公共绿地,土地面积约665平方米;01-02-03公共绿地,土地面积约1507平方米;01-03-06公共绿地,土地面积约1499平方米;01-04-02公共绿地,土地面积约2315平方米;合计土地面积约5986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建设标准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3、由受让人出资建设控规编号01-03-02广场用地,土地面积3905平方米;01-03-04广场用地,土地面积约2745平方米;合计土地面积约6650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建设标准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4、(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项目全过程应采用BIM技术。 (2)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81(%)、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8(%),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或《区块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5、(1)本地块地下出让范围内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护部。 (2)01-02-09公共绿地、规划三十路地下空间应按兼顾设防要求建设,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6、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及招商入驻企业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