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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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 | 宝山区 |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600901 | |
| 合同编号 | 沪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6)3号 | |
| 地块名称 | 宝山区N12-0402单元M2-01A地块 |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 四至范围 | 东至:M2-01B地块,南至:一二八纪念路,西至:淞南路,北至:长逸路 | |
| 土地用途 | 文体用地 |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5749.30 | |
| 容积率 | 1.2 |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6899.16 | |
| 受让人信息 | ||
| 受让人 | 上海汜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
| 出资比例 | 上海汜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100% |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袁东 |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6-03-24 |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25〕250号。 |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 |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2012.26平方米,集中绿地率: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受让人应严格落实相关设施功能,要充分体现公共文化功能的特性,坚持“文化+”发展理念,为区域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在项目和具体方案审定过程中,建设和运营方案需报区文旅局,建成后该项目文化运营功能等需与土地规划属性相匹配。 |
| 物业持有要求 | 其他物业自持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文化物业 |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执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和标准的通知》相关要求,本地块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第十条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以下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 月 日之前。 2、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1)本项目属于结建范围,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人防工程。由于该地块人防工程应配建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属于符合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情形规定缴费标准按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缴纳。(2)此地块无现状人防设施。(3)按照《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图集》要求,受让人需在该地块选取高度15米至35米的建筑物屋顶,建设一间不少于1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构筑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结构III型,同步落实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前,受让人应与人防管理部门签订交付使用协议,并办妥交接手续。 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对应设计降雨量18.7mm)、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宝山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9-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1处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配建1处公共厕所,单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上述配套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其运营管理。 5、以5G公用移动通信建设为重点,由铁塔公司牵头,通信运营商负责建设室内覆盖,实现地块内各通信运营商公用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全覆盖,建筑楼宇光纤全接入。设置不小于25乎方米的通信机房一处(可设置在地下一层),需确保移动通信设备、机房等所需的物理空间和供电等基础需求,并确保地块内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包括通信管道等)能充分满足通信网络运行的各方面需求。另,根据《沪通信管发(2024)27号》相关要求,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包含固网通信和移网通信’应与建筑物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请受让人在建设方案阶段就通信报装咨询、联合踏勘、通信配套设计方案、资源接入等事项征询宝山区通管办意见。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价款不包含地下空间价款,如需开发建设必须签补充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