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区县 | 闵行区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02701 |
合同编号 | 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19号 |
地块名称 | 闵行区莘庄工业区01单元MHPO-0501单元31B-01A-3地块(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工-347号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用地红线,南至:用地红线,西至:春德路,北至:申芳路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3321.10 |
受让人 | 上海丝瑞爱铂化妆品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CHOI KYOUNG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2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
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
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按照出让价款的15%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42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54个月内 | 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万万元(小写7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伍万贰仟肆佰玖拾玖点柒肆元(小写52499.74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7.5年内 |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玖万玖仟玖佰零捌点贰伍万元(小写99908.25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玖拾肆点肆玖万元(小写5994.49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元(小写450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 2、本合同项下建筑节能要求:(1)生产厂房执行绿建二星级 (2)非生产性的公共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为绿建二星,2万平米及以下的需达到绿建基本级 (3)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需达到绿建基本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闵行区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闵建管联【2023】5号) 3、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68%、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48%。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闵行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或《/区块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4、本合同项下可再生能源指标: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要求执行。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依据文件:《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 5、本合同项下BIM建设管理要求: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 6、本合同项下电力要求:该地块需设置开关站1座,配电站若干座,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开关站设置需靠近市政道路,便于电力进出线通道设置。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 7、本合同项下竞得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8、本地块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为39963.3平方米,设计方案计容建筑面积38984.7平方米。 9、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10、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1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12、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本合同项下交通港口要求:本基地按总平面图开设2处机动车出入口:设在申芳路1处,宽12米;春德路1处,宽8米;工程竣工前应落实出入口交通安全设施和相关要求,未经交警总队验收许可,不准启用;项目周边规划春德路建设和申芳路扩建应与项目同步完成;同步完善各出入口缓冲带、停车让行、禁鸣、限速等交通安全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