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块基本信息 |
|---|
| 区 | 闵行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12601 |
| 合同编号 | 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34号 |
| 地块名称 | 闵行区旗忠森林体育城03单元26-04地块(马桥镇工-381号地块) |
| 四至范围 | 东至:用地红线,南至:用地红线,西至:用地红线,北至:骏美路 |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47160.00 |
| 受让人 | 中国聚变能源有限公司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刘叶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60个月内 |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
| 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
| 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 | 按照出让价款的0%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12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60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72个月内 | /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上海马桥人工智能创新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万万元(小写40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壹佰柒拾玖点捌陆元(小写27179.86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上海马桥人工智能创新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0年内 | /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0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0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年 | /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年,由/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 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 2、本合同项下BIM建设管理要求: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25版)》。 3、本合同项下建筑节能要求: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建建材联〔2022〕54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执行绿色建筑基本级,鼓励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4、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4%、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54%。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闵行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5、本合同项下可再生能源指标:《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要求,工业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0%。 6、本合同项下环卫要求:(1)该地块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垃圾房技术要求》(DB31/T1374-2022)分别合理设置生活垃圾箱房和装修/大件垃圾箱房,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大件垃圾及装修建筑垃圾存放等功能,箱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便于箱房清洗保洁,并考虑便于环卫车辆作业;(2)环卫设施设计方案事前征询区环卫管理部门意见,施工图备案;(3)垃圾箱房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使用管理。 7、本合同项下电力要求:该地块需设置开关站2座,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开关站设置需靠近市政道路,便于电力进出线通道设置。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 8、本合同项下民防要求:根据(沪民防规〔2020〕3号文),在该地块待建建筑屋顶,按相关要求设置一个不少于10㎡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成后由区国动部门管理使用,产权归属受让人。 9、本合同项下竞得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10、本地块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中的计容面积为167188平方米(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面积为准)。 11、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12、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13、本合同项下第一十九条以此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年内(即\年\月\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14、本合同项下第三十九条以此为准:在本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个月内,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 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已履行本条款。 15、本项目预计总投资120亿元,2030年前(含)实现投资不少于50亿元。 16、本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上海市闵行区旗忠森林体育城03单元(MHP0-0803)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