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虹口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603002
合同编号沪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6)6号
地块名称虹口区C080403单元hk153-02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吉祥路,南至:欧阳路,西至:欧阳路,北至:hk153-01地块
土地用途普通商品房
宗地面积(平方米)6099.68
容积率2.5
计容面积(平方米)15250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上海保利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上海保利城市发展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康勇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6-05-29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容)的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居委活动用房200平方米。社区配套服务设施需布局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虹口区政府。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2134.89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配套绿化建设应符合《上海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
物业持有要求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禁止建造别墅及私家庄园;不得随意划分缩小宗地面积、改变用途、降低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等控制性指标;不得设置建筑高度小于五层(含五层)独门独栋建筑;不得设置庭院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独门独院建筑。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严禁未经审批直接通过不动产登记,分割或合并宗地后形成别墅、私家庄园。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二星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为:近零能耗建筑,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 08-2143-2021),《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 08-2139-202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G/TJ08-2246-2017),《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4号),《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居住建筑)》(DG/TJ08-2467-2025),《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在开发建设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后续运维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0%以上,计0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徐汇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房屋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按以下条款执行:建筑单体预制率40%或建筑单体装配率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DG/TJ08-2117-2022)。装配式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25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在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环节,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BIM实施要求,并在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交付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在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交付BIM模型。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鼓励在运营阶段同步应用BIM技术。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技术实施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主体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复工 7、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扣除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后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无,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商品住宅装修标准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集采价)。 9、除本合同第一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外,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合计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0平方米(计容),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具体布局、功能、面积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宜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由受让人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虹口区人民政府,由虹口区人民政府调配使用,统筹安排。 10、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配建高端人才住房面积合计应占该上述地块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0%,计0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高端人才住房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等由区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统筹管理。 1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商品房住宅建筑应落实智能建造技术措施,具体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13号)执行。 12、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13、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计\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以本市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14、受让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15、受让人应按照《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要求配建节水设施,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16、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 17、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和《城市居住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TJ08-55)配建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要求,住宅配套泊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18、按照《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 19、出让地块开发过程中,公用管线接入应统筹考虑,集中时段开挖施工。 20、受让人应在地块开发期间配合区市政管理中心做好地块四至市政道路的日常养护,确保道路平整顺畅,在项目建设期间土地受让人应做好道路路面沉降监测,因地块开发建设造成路面破损的,土地受让人须承担相应维护费用。土地受让人应同步对周边道路进行整治,整治方案需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核,与项目交付同步完成。 21、出让地块场地竖向设计应与周边市政道路标高衔接顺畅,出入口应采用内坡方式与人行道边界标高接平。地块标高应以周边市政道路(以实测为准)作为控制标高依据,具体在方案阶段予以明确。 22、受让人应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垃圾房技术要求》(DB31/T 1374-2022),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房、大件垃圾堆点、建筑垃圾专用回收箱等堆点,根据业态情况根据确定垃圾房面积,设计方案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做好生活垃圾四分类,切实解决建筑垃圾堆放不规范、清运不及时、过程不环保等问题,便于各类环卫车辆的收集和清运。商业设施垃圾房需与居民区垃圾房分开设置,且配合做好单位生活垃圾量的申报和费用征收工作。 23、受让人如需临时使用绿地或迁移树木的,须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要求,办理专项许可手续。 24、受让人应根据《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公布)、《上海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沪府〔2017〕91 号批复)等相关要求,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设置的景观照明应控制溢散光、限制干扰光、防止光污染,慎用动态、彩色照明方式,保障人居环境健康,避免对周边居民产生光污染;根据绿色低碳景观照明要求,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灯具产品;若项目内设置景观灯光,方案需报虹口区绿化市容局审核,并按要求建设照明控制系统并统一纳入区灯光集控系统。 25、出让范围内户外招牌应符合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沪绿容[2023]82号)中第四条设置的相关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主体须按照《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41号)要求,向区绿化市容局申请办理户外招牌审批,或向街道申请办理户外招牌备案。 26、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三区划分,出让地块属于严格控制区,出让地块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根据用地性质查询,住宅用地仅可在实体围墙范围制作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如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3-2027年)》(沪绿容〔2023〕25号)规划要求。 27、民防建设要求:(1)出让范围内应按计入计容建筑面积10%配建人防工程。(2)配建标准:该地块内应配建人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等级6级、常规武器抗力等级6级的二等人员掩蔽部,并应按有关规定配置电站。(3)人防工程停车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规定和民防工程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受让人在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中应对防护设备设施设置作出符合性说明。车位设置要求和符合性说明示例详见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有关文件。(4)受让人应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沪民防〔2021〕61号)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人防标识系统的建设要求,做到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5)受让人应参照《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安全监管物联设施设计规范(2021版)》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设计、安装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和无线通信设备,并在投入使用前将监测预警信息汇聚至相关智能监管运行管理系统。(6))受让人应按照《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2018)和《人防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标准》(DG/TJ082206-2016)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在设计和竣工阶段,提交施工图和竣工的人防建筑信息模型。 28、(1)综合管理:建议结合区绿色低碳“一把手”工程,将绿色低碳融入控规调整全过程,推动项目碳排放强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等指标纳入控规内容,作为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前置条件,建立“规划-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低碳管控体系,为我区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提供空间保障。(2)第五立面:建议统筹考量地块新建建筑与周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群组关系,妥善处理建筑立面与天空的过渡理、文化内涵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落实安装屋顶安装光伏建设要求,加强屋顶的色彩形态、屋顶光伏的衔接。结合建筑体量、功能需要、气候适应性、城市肌屋面附属设施的精细化设计,提升鸟瞰视角城市环境品质。(3)绿色低碳:鼓励绿色出行,提升V2G等充电桩比例;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建筑的近零能耗、零碳创新示范。 29、通信管理要求:(1)受让人需联系通管局虹口办事处和虹口区数据局做好通信报装咨询、联合踏勘、通信配套设计方案对接、资源接入工作。并根据《沪通信管发(2024)27号》相关要求,确保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包含固网通信和移网通信与建筑物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2)受让人需在建筑物屋顶预留移动通信宏站所需的通信管道及相关配套设施,并确保移动通信宏站建设所需的物理空间和供电等基础需求。确保地块内各通信运营商公用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全覆盖,建筑楼宇光纤全接入,设置不小于25平方米的通信机房和每栋楼的电信间(电信间面积依据建筑高度和层数最终确认)。(3)出让范围内如需要新建移动通信宏站,受让人应在销售时,对该移动通信宏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移动通信宏站。(4)受让人需按照《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标准》(DG/TJ 08-2047-2020)以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606-2023)落实通信设施建设。 30、按《虹口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要求,控制雨水年径流总量至少达到70%,年径流污染至少达到50%,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排等措施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在方案和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31、受让人需加强地块雨水调蓄利用,项目内应设置不小于73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建设标准应满足《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1174-2017)相关要求,设施运行应具备自动化运行控制、计量设施,控制信号及计量数据(包括水位、流量等)应预留接入政府管理平台的条件。海绵设施容积可相应换算为调蓄量,雨水调蓄设施应纳入项目排水体系统筹考虑;项目内部排水应按照不小于“5年一遇”以及雨污水分流的标准进行设计实施。 32、出让地块位于合流制排水系统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化地区化粪池建设和运维管理的意见》(沪水务〔2025〕351号)指导意见,现状合流制地区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建设、保留化粪池,结合现场用地、排水水量等条件,可对化粪池进行适当合并,以便运维管理;化粪池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等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 33、受让人以住宅人数配置建设体育用地,可以设置在室内也可以设置在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 34、受让人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编制导则>和<上海市建设项目施工期临时排水设计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沪水务〔2023〕451号)文件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临时排水方案及后续正式排水方案,并做好跟外部市政管道的衔接。 35、出让范围内智能快件箱应按照每300户90-130个格口的标准配置(一套智能快件箱)并且配备不低于25平方米的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服务用房,周边市政及配套按规划实施,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虹口区房管局办理配套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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