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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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杨浦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05801 | |
合同编号 | 沪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8号 | |
地块名称 | 杨浦区定海社区G1-2地块(定海街道138街坊) | |
出让方式 | 招挂复合 | |
四至范围 | 东至:G1-3地块,南至:居民小区,西至:隆昌路,北至:长阳路 | |
土地用途 | 办公楼,商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4509.04 | |
容积率 | 2.5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11272.6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吴冰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7-11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6500.00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执行。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20%%,绿化面积不小于901.80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以审定方案为准%,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配套绿地设计施工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绿化种植要求具体按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18〕6号执行。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本地块毗邻大创谷功能区,根据《杨浦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引进在线新经济、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总部企业 |
引入行业要求 | 办公楼需引入总部型企业入驻 | |
其他功能要求 | 地块商业主要设置精品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商业物业应统一招商运营管理。 |
物业持有要求 | 7、其他物业要求:(1)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办公物业不少于20年。(2)受让人应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100%的商业物业。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配套绿地设计施工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绿化种植要求具体按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18〕6号执行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第一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2、受让人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配置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不动产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 3、本地块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房,装修垃圾房和大件垃圾房可合并设置、面积统筹,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垃圾房产权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 4、地下空间建设要求:本地块地下空间可开发2层,地下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含设备、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具体建设规模以审定方案为准。 5、出入口设置要求:机动车出入口应结合项目性质、规模按规范要求设置,设置位置距离道路交叉口、周边相关公共设施及相邻地块出入口的净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6、本地块紧邻轨道交通 12 号线“隆昌路站”车站,轨道交通要求如下:(1)本地块位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其方案需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稳定后应办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技术审查及行政许可手续,落实监护监测措施及相关费用。(2)轨道交通线路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对一定范围产生振动影响。本地块建筑如有减振降噪需求的,受让人应及早考虑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地铁运营单位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3)本地块项目方案,高层建筑应尽量远离轨道交通结构;邻近地铁的地下室基坑挖深应避免超过轨道交通结构顶覆土/车站及附属结构底板埋深;建筑物如采用桩基基础形式,桩基应退离地铁结构至少3米以上。涉及轨道交通保护的各项具体建设要求,最终以审定方案为准。 7、受让人应按合同二十三条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受让人须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且须整体转给符合杨浦区产业功能定位的区政府认可的企业,并确保税收落地,转让的书面申请须经出让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8、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及招商入驻企业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9、受让人承诺自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前,本项目新增引入在线新经济、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总部注册于杨浦区,且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 10、受让人承诺自项目通过综合验收之日起5个年度内,新增引入在线新经济、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相关产业的企业累计税收贡献额(不含契税、建筑税、房产税、销售税等房地产相关税种)不少于1亿元,且每年税收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 11、受让人承诺自项目通过综合验收之日起30年内,受让人及受让人成立的项目公司工商税务关系不迁移至杨浦区以外区域。 12、受让人应就以上第9款事项,最迟于承诺时间届满一个月内,向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提供真实、有效的在线新经济、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相关产业企业总部承诺期内签署的落户入驻协议,以及提交前完成企业总部落户注册于项目内的迁址或成立公告、营业执照、实缴资本金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履约监管;受让人应就以上第10款事项,最迟于承诺时间届满一个月内,向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提供真实、有效的在线新经济、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相关产业公司注册至杨浦区的迁址公告、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杨浦区的营业执照、税管开户清单及税收贡献总额等证明文件,并接受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履约监管;受让人应就以上第11款事项,自本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每年向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提供经工商、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工商税务注册地未变更至杨浦区以外区域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接受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履约监管。 13、受让人承诺不因自身原因申请调整开竣工时间。 14、受让人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物业持有期间,根据出让合同第四十条的约定,受让人及受让人成立的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会改变,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物业持有期间内,受让人将于每年1月-4月向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备以下材料,且对外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具体提供材料如下: ①经工商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证明受让人及受让人成立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实际控制人(即提供最终业绩的公司)是否对受让人及受让人成立的项目公司具有控制权。 受让人若未能按承诺履行上述事项(包括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违背上述承诺(包括未提供有效证明)任意一项的,受让人应向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本地块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金,否则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权向受让人追索违约赔偿。同时受让人放弃在此后三年内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权利,并同意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受让人的违约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上网公示;若届时土地交易诚信管理相关规定有变动的,受让人同意按新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