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金山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05002
合同编号沪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13号
地块名称金山区金山新城JSC1-0401单元1-11-02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卫零北路,南至:龙航路,西至:1-11-01地块,北至:1-11-01地块
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2525.60
容积率1.2
计容面积(平方米)3030.72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徐永华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4-06-24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20%%,绿化面积不小于505.24平方米,集中绿地率: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除设施和太阳能设备外)实施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应不小于建筑占地面积30%。。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应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设菜市场,满足“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等要求,并通过数字化设施设备应用实现智慧化管理。 应按照《上海市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要求建设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应根据“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要求,在菜市场引入早餐、维修、家政、社区养老、社区食堂(老年人助餐)、平价儿童托育点等生活性服务业态。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物业持有要求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计3030.72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除设施和太阳能设备外)实施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应不小于建筑占地面积30%。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特别约定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8%、年径流污染控制率60%。 2、该项目应申报区文明工地。 3、根据《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本项目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比例不低于30%。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光伏安装面积、发电效率、太阳能保证率、集热器效率、系统制冷COP、能效能级等建设按文件相关要求落实。 4、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298)和《上海市雨水调蓄设施规划建设导则》的要求,对项目内雨水调蓄设施进行设计,并对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下达雨水调蓄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沪水务〔2021〕533号)的要求,结合具体地块方案和排水能力达标要求,对海绵工程中调蓄容积进行核定,上报区水务局。 5、非机动车停车方面。建议参照《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设计、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充电场所,满足充电设施配比和消防管理要求,方便工作人员出行。 6、按照城市风貌要求,受让人应对菜场沿街建筑立面、天际线进行灯光亮化,并预留纳入城市灯光夜景集成系统接口。 7、本项目若在卫零北路上设一处机动车出入口,该出入口与交叉口、相邻和相对地块出入口、公交站点,及卫零北路跨老红旗港桥梁的实际桥纵坡参数间的距离必须满足《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DG/TJ08-7-2021、J10716-2021) 要求。 8、地块东侧,出让范围外近地块边线涉及有金山自来水管的DN300球墨管(南北向),受让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征询自来水主管部门意见,制定管线专项保护方案,办理供水管线交底手续,确保供水管线安全。 9、地块东侧出让范围线往西约4米范围涉及新城自来水总管(口径DN700),自来水管与基地内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自来水管的外壁离建筑退界线不小于3米,设置安全施工警示线,保证施工区域离自来水管位置不少于规范要求的3米。 10、本地块南侧绿地为滨水绿地,建议建筑进行适当的退让,将该绿化作为项目配套绿地予以保留,但不计入项目绿化配套比例,具体以方案阶段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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