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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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虹口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2802 | |
合同编号 | 沪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3号 | |
地块名称 | 虹口区C080101单元hk196-06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hk196-02地块,南至:现状北海宁路,西至:乍浦路,北至:武进路 | |
土地用途 | 商业用地,文体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6581.63 | |
容积率 | 1.39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9148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上海颀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颀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杜家论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5-05-29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其余具体指标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绿化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围绕打造新时代都市发展新标杆,引进符合区政府对该区域规划定位、风格方向的商业业态。 建议引进建设各类优质文化项目,优化区域文化产业布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提高生活品质。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商业物业统一招商,统一运营。 |
物业持有要求 | 7、其他物业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文化物业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的商业物业不少于20年。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特别约定 | 1、按《虹口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要求,控制雨水年径流总量至少达到70%,年径流污染至少达到50%,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排等措施落实到位。 2、项目内部排水按照雨污分流实施,与区市政和水务中心做好市政排水接入方案对接。 3、加强地块范围雨水调蓄利用,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雨水调蓄设施技术标准》(DG/TJ08-2432-2023),项目内应设置不小于79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建设标准应满足《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2017)相关要求,设施运行应具备自动化运行控制、计量设施,控制信号及计量数据(包括水位、流量)应预留接入政府管理平台的条件,由地块建设单位全过程实施。海绵设施容积可相应换算为调蓄量。做好排水方案与雨水调蓄方案的对接。 4、项目应按照《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落实相关要求。 5、在建设全周期应用BIM技术(规划、设计、施工、竣工交付),同时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施工图、竣工建筑信息模型建模和交付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21〕725号)文件落实相关要求。鼓励在运营阶段同步应用BIM技术。 6、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 7、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8、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建设按照《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执行。考虑到54街坊及周边地区停车需求,应在满足配建标准的基础上统筹增配公共泊位。 9、结合本市公交运营模式,设置调度用房、行车人员休息室、机房设施、厕所等终点站设施。(现有63路公交车终点站暨后续17路公交终点站) 10、场地竖向设计应与周边市政道路及相邻地块标高衔接顺畅,出入口应采用内坡方式与人行道及相邻地块边界标高接平。地块标高应以周边市政道路及相邻地块实测标高作为控制标高依据,具体在方案阶段予以明确。 11、地块开发的公用管线接入应统筹考虑,集中时段开挖施工。 12、受让人应在地块开发期间配合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做好地块四至市政道路的日常养护,确保道路平整顺畅,在项目建设期间受让人应做好道路路面沉降监测,因地块开发建设造成路面破损的,受让人须承担相应维护费用。 13、地块内部使用的管线不得占用现状市政道路。 14、不涉及保留建筑的路段应落实建筑退界要求,确保慢行空间。 15、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垃圾房技术要求》(DB31/T 1374-2022),规范设置垃圾房,根据业态情况确定垃圾房面积,设计方案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做好生活垃圾四分类,确保建筑垃圾不落地,便于各类环卫车辆的收集和清运。配合做好单位生活垃圾量的申报和费用征收工作。 16、地块需根据《上海市环卫作息场所布局规划》在地上沿街位置规范设置环卫休息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设计方案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成后产权移交区绿容局环卫中心并配合办理产证。如有地下停车场,并对外开放(非住宅)。需提供不少于10个含充电设施的环卫车辆专用停车位。 17、基地内新建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平屋顶建筑占地面积的30%。屋顶绿化折算根据沪绿容(2014)74号有关规定执行。 18、受让人如需临时使用绿地或迁移树木的,须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要求,办理专项许可手续。 19、景观灯光要求:如有涉及相关景观灯光设施的情况的:项目应根据《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5 号公布)、《上海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沪府〔2017〕91 号批复)等相关要求,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设置的景观照明应控制溢散光、限制干扰光、防止光污染,慎用动态、彩色照明方式,保障人居环境健康,避免对周边居民产生光污染;根据绿色低碳景观照明要求,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灯具产品;若项目内设置景观灯光,方案需报虹口区绿化市容局审核,并按要求建设照明控制系统并统一纳入区灯光集控系统。 20、户外招牌设置要求:如有涉及相关户外招牌设施的情况的:项目建筑标识、招牌等户外设施设置需与周边环境相适应,招牌的高度、字体大小、发光亮度及使用材质等需符合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新建项目或外立面改建项目涉及户外招牌设置或变更的,须报虹口区绿化市容局审核。 2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如有涉及相关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的,需要根据用地性质先查询是否可以设置广告及可设置的广告类型;如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3-2027年)》(沪绿容【2023】25号)规划要求。 22、地块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10%配建人防工程。如地块内的项目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符合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情形,按地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应配建人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6级,常规武器抗力等级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并应按有关规定配置电站。 23、人防工程停车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规定和人防工程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受让人在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中应对防护设备设施设置作出符合性说明。车位设置要求和符合性说明示例详见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有关文件。 24、受让人应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沪民防〔2022〕61号)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人防标识系统的建设要求,做到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5、受让人应参照《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安全监管物联设施设计规范(2021版)》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设计、安装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和无线通信设备,并在投入使用前将监测预警信息汇聚至相关智能监管运行管理系统。 26、受让人应按照《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2018)和《人防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标准》(DG/TJ082206-2016)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在设计和竣工阶段,提交施工图和竣工的人防建筑信息模型。 27、在地块内设置一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通信接入机房(具体机房大小依据商业用地面积最终确认)。除通信接入机房楼宇外,每个楼层应设置电信间,楼层建筑面积≤500㎡,电信间最小使用面积6㎡;500㎡<楼层建筑面积≤1500㎡,电信间最小使用面积8㎡;1500㎡<楼层建筑面积≤2500㎡,电信间最小使用面积10㎡(电信间面积依据楼层建筑面积最终确认)。相关房屋主要用于放置无线覆盖主设备、固网及有线等通信相关设备,机房建筑梁下净高不小于2600mm,地面承重不小于600KG/平方米,通信接入机房用电要求不低于380V,25kW,电信间用电要求不低于6kW。建设标准详见《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标准》(DG/TJ 08-2047-2020)。 28、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受让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但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29、出入口设置:地块机动车开口位置应按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执行,若根据地块实际情况难以达到《准则》要求的,则应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开展交通组织研究论证,听取专业管理部门意见,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