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块基本信息 | ||
|---|---|---|
| 区 | 浦东新区 |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14601 | |
| 合同编号 | 沪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6)7号 | |
| 地块名称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南社区C08-01A地块 |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 四至范围 | 东至:C08-01B地块,南至:C08-02和C08-03地块,西至:川周公路,北至:润川路 | |
| 土地用途 | 商业用地 |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5976.50 | |
| 容积率 | 0.9 |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5378.85 | |
| 受让人信息 | ||
| 受让人 | 上海壹贰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出资比例 | 上海壹贰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 |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陈星宇 |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6-02-05 |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24个月内 |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要求,本项目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5378.85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工疗康复中心1500平方米,菜场25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1000平方米,社区食堂200平方米;另外配置环卫道班房、小型生活垃圾压缩站、集约化通信基站设施共178.85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设施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仅菜场产权归受让人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无偿移交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工疗康复中心建设标准:单方造价应达到10000元/平方米,相关机电设施、装修等完备,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办要求。 2、地块内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6米、长度不小于60米的公共通道,连接润川路和C08-04地块,南北向沿C08-01A地块东侧边界布局,与C08-01B地块和C08-03地块公共通道联通,线型不可根据方案调整。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两端不得设置围墙。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 |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不小于35%%,绿化面积不小于2091.78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不小于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具体建设项目绿地率参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协助)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23)6号)执行。 |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地块内菜场应相对独立;受让人应按要求确保菜场按功能使用,在后续运营中符合管理要求,不得挪作他用。菜场应设于建筑一至二层,设置公厕、垃圾房功能,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且市场应配置商品卸货场地和车辆停放场地;菜场应确保生鲜和农副产品品类丰富,确保市场供应与周边区域居民买菜的规模和体量相符;菜场应功能分区合理,流线清晰;菜场内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平价专柜;建议采用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服务,并通过“互联网+”形成集生鲜、净菜、生鲜食品加工配送等为一体的菜场运营新模式 |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按照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20)进行菜场设计和建设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地块内工疗康复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环卫道班房和小型生活垃圾压缩站由受让人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上述公共服务设施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确保非营利性功能实现。其中工疗康复中心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功能需求运营使用;社区服务中心主要建设为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全民健身运动设施。 |
| 物业持有要求 | 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部实行一星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依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沪建建材 [2021] 69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建建材联[2022]545号)、《浦东新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浦府[2021]112号)、《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24年局部修订)》(DG/TJ08-107-2015)、《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21)要求执行) |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 特别约定 | 1、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沪浦规划资源规(2024)172号文及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2、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根据地块规划绿地率调整,地块规划绿地率在 30-40%之间,不作调整,为68%,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 50.5%。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正式同意的《浦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 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3、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25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 4、根据控规要求,本地块内需配置集约化通信基站。集约化通信基站设置在建筑物屋顶,不占用土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受让人应在租赁合同中对该集约化通信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集约化通信基站。 5、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以此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6、地块西部现状电力管线保留,管线伸入地块红线约0米至1.5米,总长度约30米。在地块施工前,受让人应做好前期物探工作,核实电力管线位置,避免造成施工破坏。 7、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别墅、私家庄园等类住宅形态建筑,不得违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 |
其它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详见该地块的《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与利用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