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闵行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506401
合同编号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23号
地块名称闵行区七宝社区MHP0-0102单元11-15地块(闵行区研发-67号地块)
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红线,南至:用地红线,西至:用地红线,北至:沪星路
土地用途科研设计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4667.55
受让人上海镇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袁成龙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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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交地后12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竣工认定交地后36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产认定交地后36个月内/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认定全周期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叁佰伍拾捌点肆柒万元(小写14358.47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万零柒佰陆拾肆点捌伍元(小写30764.85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交地后5年内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柒佰零陆万元(小写21706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柒拾点肆壹万元(小写2170.41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伍拾元(小写465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合评估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全周期出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特别约定1、本合同项下竞得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若2025年9月1日之前送施工图审查,无需实施装配式建筑;若2025年9月1日之后送施工图审查,应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3、本合同项下绿色建筑要求: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 4、本合同项下可再生能源指标: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根据《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府发〔2022〕7号)文件要求,“适宜的新建建筑安装光伏,2022年起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工业厂房等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5、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管理要求: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该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 6、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出让,方案审核的容积率为2.0,方案审核的计容面积为9355平方米,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7、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条款以此为准: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与建筑物残值之和,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9、本合同项下BIM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总投资大于1亿或单体大于2万平方米需在设计、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 10、该地块项目达产后由区经委牵头进行绩效评估,如评估不达标,由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按照投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11、本合同项下民防要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10%配建人防工程。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六级,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在该地块待建建筑屋顶,配建一个不小于10㎡的防空警报设施用房,由区国动管理部门使用。 12、本合同项下环卫要求:该地块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垃圾房技术要求》(DB31/T1374-2022)分别合理设置生活垃圾箱房和装修/大件垃圾箱房,装修垃圾箱房应配置密闭式收集容器且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匹配,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大件垃圾及装修建筑垃圾存放等功能,箱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便于箱房清洗保洁,并考虑便于环卫车辆作业;垃圾箱房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使用管理。 13、本合同项下电力要求:该地块无需设置开关站,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