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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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宝山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7401 | |
合同编号 | 沪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16号 | |
地块名称 | 宝山区BSP0-2102单元0216-03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刁浜路,南至:美健路,西至:0216-01公共绿地,北至:0216-01公共绿地 | |
土地用途 | 0216-03:普通商品房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23324.70 | |
容积率 | 1.5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34987.05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苏州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苏州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凌祁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5-09-04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物业管理、业委会用房权属属业主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8163.65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该住宅用地如配备社区商业,其功能和业态应符合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结合周边消费需求,优先布局24小时便利店、生鲜超市、智慧菜场、大众餐饮、药店、干洗、维修、智能终端等社区便民商业业态,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本地块的社区商业应引进运营管理能力强的项目团队,加强招商和管理,服务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
物业持有要求 |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不得随意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性指标,严格防止开发建设别墅、私家庄园。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严禁未经审批直接通过不动产登记,分割或合并宗地后形成别墅、私家庄园。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绿色建筑二星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为:超低能耗建筑,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 08-2143-2021),《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 08-2139-202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G/TJ08-2246-2017),《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4号),《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居住建筑)》(DG/TJ08-2467-2025),《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在开发建设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后续运维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计1749.35平方米以上。在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建筑面积可在本地块与宝山区BSP0-2102单元0212-01地块、0211-02地块、0217-07地块间进行统筹设置。 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宝山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房屋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按以下条款执行:建筑单体预制率40%或建筑单体装配率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DG/TJ08-2117-2022)。装配式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25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在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环节,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BIM实施要求,并在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交付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在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交付BIM模型。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技术实施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主体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复工。 7、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扣除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后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无,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宝山区BSP0-2102单元0212-01地块、0211-02地块、0217-07地块内合计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容)的养老服务设施,单个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应布局在上述地块居民慢行15分钟可达的空间范围内,并应充分考虑建设的适老化要求,如设置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电梯、缓步台阶等。受让人应将上述养老服务设施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并在设计方案报审前征询区民政部门和罗店镇政府意见。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罗店镇政府,由罗店镇政府运营管理。区民政部门将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商品住宅装修标准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集采价)(为竞指标起始值,最终以现场竞报结果为准)。 10、除本合同第一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外,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宝山区BSP0-2102单元0212-01地块、0211-02地块、0217-07地块内合计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平方米(最终以现场竞报结果为准)(计容),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具体布局、功能、面积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宜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由受让人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宝山区人民政府,由宝山区人民政府调配使用,统筹安排。 1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宝山区BSP0-2102单元0212-01地块、0211-02地块、0217-07地块内配建高端人才住房面积合计应占该上述地块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0%,计0平方米(最终以现场竞报结果为准)。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高端人才住房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等由区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统筹管理。 12、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13、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计10496.12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在中小套型总住宅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可在本地块与宝山区BSP0-2102单元0212-01地块、0211-02地块、0217-07地块间进行统筹设置。 14、本合同项下宗地(1)配建至少1处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大于120米,单座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2)配建一处装修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3)配建一处大件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其运营管理。 15、以5G公用移动通信建设为重点,由铁塔公司牵头,通信运营商负责建设,在地块内设置移动通信宏站一座(占地约20平方米),并确保移动通信宏站所需的物理空间和供电等基础需求,实现地块内各通信运营商公用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全覆盖,建筑楼宇光纤全接入,设置不小于25平方米的通信机房一处(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以确保地块内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包括通信管道等)能充分满足通信网络运行的各方面需求。在对地块内建筑产权进行销售时,受让人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移动通信宏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移动通信宏站。受让人在地块内预留天面安装位置(建筑总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根据《沪通信管发(2024)27号》相关要求,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包含固网通信和移网通信,应与建筑物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受让人需在建设方案阶段就通信报装咨询、联合踏勘、通信配套设计方案、资源接入等事项征询宝山区通管办意见。以上建设布局应需在建设方案阶段征询区通管办意见。 1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宝山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9-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17、本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六级。 18、本合同项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1)根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宅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建管〔2018〕100号)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平均造价可根据不同户型面积等情况进行区分,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以内(包含基础硬装、固定家具和固定设备等);对于特定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但上浮标准不宜超过10%。(2)配建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一房50-55㎡、二房70-77㎡、三房90-99㎡。配建保障性住房根据《关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实施意见》(沪房保障〔2024〕120号)“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的要求,经区房管局确定设计方案并签订配建协议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在首期开发建设中落实,及时交付使用,并应同步向区政府指定机构出具经第三方机构认证的配建房源建安成本核价文件。(3)根据《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沪建交〔2014〕539号)建筑工程配置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按区域类别配置相应比例车位无偿移交给区住房保障机构。 19、配套建设分摊费:收费标准根据《沪住建规范联[2021]8号》、《市推进办[2012]34号》和《市推进办[2022]5号》相关要求执行。配套建设分摊费按住宅地块计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1.07元人民币标准缴纳;轨交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标准缴纳;电力接入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2元人民币标准缴纳。上述费用均由受让人至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申请缴纳。若有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20、本合同项下宗地与宝山区BSP0-2102单元0211-02、0212-01、0217-07地块应符合附加图则相关规定:(1)沿陆翔路形成城市重要的展示界面,建议0211、0216街坊沿线布局高层建筑,风貌与周边相协调,确保沿线界面和谐统一,保证舒适的街廓。沿美丹路形成连接TOD中心的重要公共活动界面,界面贴线率宜达到60%,确保步行活动在建筑界面内紧凑连续;(2)沿陆翔路、美丹路、蒋茜浜设置开敞空间,强化空间连续性与整体性,塑造舒适宜人的城市环境,提供类型多样、布局合理、网络连续、尺度宜人、形态优美、环境舒适的公共空间。为提升区域公共空间品质,建议小区系统集中设置绿廊空间,鼓励对外开放,营造安全舒适、生态健康的绿化环境;(3)践行慢行优先的理念,强化TOD中心及居住组团间的高品质慢行联系,沿美丹路划定慢行优先道路,形成活力街道。沿蒋茜浜两侧公共绿地空间布设连续贯通的慢行空间,充分利用景观生态资源,形成优美亲水的慢行环境。(4)图面表达的具体位置、线型等引导性要求可结合地块详细设计,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