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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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闵行区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309601 |
合同编号 | 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3)49号 |
地块名称 | 闵行区紫竹科学园区MHPO-1003单元14-28地块(吴泾镇工-352号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用地红线,南至:紫星路,西至:14-27地块,北至:紫海路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91706.90 |
受让人 | 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王金岩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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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60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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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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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紫竹高新区管委会 | 按照出让价款的15%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60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72个月内 | 紫竹高新区管委会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紫竹高新区管委会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紫竹高新区管委会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紫竹高新区管委会和区经委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伍仟零叁拾肆万元(小写205034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叁佰肆拾玖点捌玖元(小写22349.89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紫竹高新区管委会和区经委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7年内 | 紫竹高新区管委会和区经委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壹万玖仟捌佰柒拾贰点肆叁万元(小写1019872.43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贰佰陆拾捌点零捌万元(小写41268.08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元(小写450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 紫竹高新区管委会和区经委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紫竹高新区管委会和区经委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对于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原则上不得改变,如需变更须经委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报区政府审议。在出让合同签订后,相关股权信息将纳入闵行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对受让人及其全资成立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行跟踪与监管。 2、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3、本合同项下竞得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4、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6、本合同项下地块卫生健康要求:确保地块内建筑不对周边企业或居住区产生不利的影响。地块应确保基地周边与生产用房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间距。项目规划建筑应注意与周边居民、公用建筑高度与距离的关系,并在设计阶段制作相对应的日照分析报告。 7、本合同项下交通管理部门意见:(1)结合规划实施,落实公共交通设施,处理与周边地区的交通关系。(2)关于机动车停车场(库)。该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以及交通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2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沪道运设运发〔2021〕32号、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沪道运设运发〔2021〕239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TJ 08-60-2017)以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2019),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停车专项规划的要求。在设计方案阶段,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3)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21)等相关规定,综合评价对现有道路设施通行条件影响。(4)该地块位于虹梅南路越江隧道控制线范围内,相关保护要求在项目审批阶段建议进一步征询市交通委意见。 8、本合同项下绿化部门意见:(1)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17条及屋顶绿化相关规定,本市鼓励工业类项目对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顶实施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建设面积建议不少于新建建筑表面积的20%。(2)确保四周规划绿带不占用,道路绿化不占用,与建设用地间不设围墙。(3)绿地下建地下车库的,其顶板标高应低于室外地坪标高1米,顶板上绿化覆土层应达1.5米以上。设计方案征询时请提供地下车库剖面图。(4)消防登高场地及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5)建设基地内的水体,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按铺装计算;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计入绿地面积;水体通航的,水体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6)配套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7)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需经紫竹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后需经紫竹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验收,并报区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后续管理依据增加《紫竹产业社区绿化专项规划(2021-2035)》。 9、本合同项下建设部门意见:(1)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2)建筑节能管理要求:生产厂房无绿建星级要求。非生产性的公共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为绿建二星,2万平米及以下的需达到绿建基本级。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需达到绿建基本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3)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4(%)、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4(%)。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闵行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4)在设计、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5)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要求执行。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 10、本合同项下电力部门意见:(1)该地块需设置开关站2座,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2)地块东侧有一座规划110千伏变电站,地块内建筑本体应满足对变电站用地边界不小于20米退界要求。 11、本地块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为183413.8平方米。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12、本合同第二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7年内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壹佰零贰万零壹佰伍拾壹 万元(小写 1020151 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肆万壹仟叁佰零柒 万元(小写41307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肆仟伍佰零肆 元(小写4504 元)。 13、该项目达产后由区经委牵头进行综合评估,如评估不达标,由紫竹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投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