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区县 | 闵行区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315301 |
合同编号 | 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3)68号 |
地块名称 | 闵行区莘庄工业区01单元MHP0-0501单元42A-02A-2地块(莘庄工业区工-336号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佩艾德军健,南至:思源电气,西至:华宁路,北至:42A-02A-3地块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26806.70 |
受让人 | 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王宇晗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24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
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
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按照出让价款的15%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24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36个月内 | 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万元(小写1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玖拾肆点玖柒元(小写5594.97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6年内 |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捌万零壹拾捌万元(小写80018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陆仟零叁拾壹点伍万元(小写6031.5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元(小写225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BIM建设管理要求: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 2、本合同项下建筑节能要求:(1)生产厂房无绿建星级要求 (2)非生产性的公共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为绿建二星,2万平米及以下的需达到绿建基本级。(3)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需达到绿建基本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3、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68%、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48%。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闵行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或《/区块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 5、本合同项下交通港口要求:(1)结合规划实施,落实公共交通设施,处理与周边地区的交通关系;(2)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以及交通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沪道运设运发〔2021〕32号、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沪道运设运发〔2021〕239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TJ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相关指标和技术规定中的相关指标和技术规定;(3)不得设置机械泊位,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停车专项规划。在设计方案阶段,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5)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等相关规定,综合评价对现有道路设施通行条件影响。 6、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1)新建工业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0%,其中集中绿地率不得低于5%。用地面积26806.7平方米;(2)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17条、《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沪绿容〔2015〕330号)。本新建项目建筑适宜的,建议建设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建设面积建议不少于新建建筑表面积的20%;(3)确保四周规划绿带不占用,道路绿化不占用,与建设用地间用通透围墙予以分隔;(4)绿地下建地下车库的,其顶板标高应低于室外地坪标高1米,顶板上绿化覆土层应达1.5米以上。设计方案征询时请提供地下车库剖面图;(5)消防登高场地及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6)建设基地内的水体,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按铺装计算;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计入绿地面积;水体通航的,水体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7)配套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7、本合同项下环卫要求:(1)该地块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及《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分别合理设置生活垃圾箱房和装修垃圾箱房,装修垃圾箱房应配置密闭式收集容器且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匹配,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大件垃圾存放及装修建筑垃圾存放等功能,箱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便于箱房清洗保洁,并考虑便于环卫车辆作业。(2)垃圾房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使用管理。 8、本合同项下电力要求:该地块需设置开关站1座,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 9、本合同项下竞得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10、本地块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为48252.06平方米。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1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12、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13、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