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闵行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13901
合同编号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3号
地块名称闵行区MHP0-0102单元14-07地块(闵行区研发-64号地块)
四至范围东至:吴宝路,南至:用地红线,西至:用地红线,北至:用地红线
土地用途科研设计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7976.72
受让人上海腾远瑞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滕忠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4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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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交地后12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竣工认定交地后42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产认定交地后48个月内/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认定全周期七宝镇人民政府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万元(小写26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肆佰玖拾捌点捌肆元(小写32498.84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七宝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交地后5年内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叁佰叁拾捌点伍万元(小写55338.5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零叁点玖叁万元(小写5503.93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陆仟玖佰元(小写690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合评估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全周期出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特别约定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按照绿建二星级,2万平方米以下按照绿建基本级。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 3、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4、本地块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为18346.46平方米,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中的计容面积为18346.46平方米(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面积为准)。 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6、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7、本合同项下竞得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8、本合同第二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交地后 5年内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伍百万元(小写55500.00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伍仟伍百万元(小写5500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按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仟玖佰柒拾元贰角柒分(小写2970.27元)。 9、该项目达产后由区经委牵头进行绩效评估,如评估不达标,由七宝镇人民政府按照投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10、本合同项下电力要求:该地块需设置开关站1座,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 11、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1)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17条及《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本新建项目建筑适宜的,应建设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不少于建筑占地平屋顶面积的30%(不计入绿化率),纳入竣工验收;(2)确保四周规划绿带不占用,道路绿化不占用,与建设用地间用通透围墙予以分隔;(3)绿地下建地下车库的,其顶板标高应低于室外地坪标高1米,顶板上绿化覆土层应达1.5米以上。设计方案征询时请提供地下车库剖面图;(4)消防登高场地及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5)建设基地内的水体,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按铺装计算;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计入绿地面积;水体通航的,水体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6)配套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8)科研设计类用地(C65) 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率不得低于5%。 12、本合同项下环卫要求:(1)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垃圾房技术要求(DB31/T1374-2022)》,该地块需分别合理设置生活垃圾箱房和装修垃圾箱房,装修垃圾箱房应配置密闭式收集容器且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匹配,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垃圾存放及装修建筑垃圾存放等功能,箱房内应设置除臭、给排水和通风设施,便于箱房清洗保洁,并考虑便于环卫车辆作业;(2)垃圾箱房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使用管理。(3)环卫设施必须明显标注于总平图上,环卫设施施工图审图事前征询区环卫管理部门意见,施工图备案。 13、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