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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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浦东新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09301 | |
合同编号 | 沪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39号 | |
地块名称 | 浦东新区梅园社区C000101单元2E8-17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2E8-18和2E8-19地块,南至:浦东大道,西至:2E8-19地块,北至:2E8-19地块 | |
土地用途 | 办公楼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9634.70 | |
容积率 | 13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125251.1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徐而进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10-31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72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 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公共服务设施:地块内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室内运动场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社区食堂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社区商业设施(生鲜超市)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陆家嘴街道。 2、小型公共空间:设置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沿2E8-17地块内部东西向人行公共通道布局,地块短边原则上不小于12米,不得设置围墙,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 3、公共通道:在2E8-17地块内部打造东西向公共通道,临公共通道两侧应在用地范围内,在建筑裙房中设置商业休闲、社区配套、服务等功能,形成公共活力界面;在2E8-17和2E8-19地块内设置一条东西向人行公共通道,宜与景观、小品结合形成东西方向慢行公共活力轴线,宽度不小于6米;在2E8-17和2E8-19地块内设置一条南北向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12米,线型、端口不可变,两端不得设置围墙,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与其他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10%%,绿化面积不小于963.47平方米,集中绿地率: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具体建设项目绿地率参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18〕6号)执行。。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该商业设施功能定位为社区商业配套,应配置生鲜超市等业态。 |
引入行业要求 | 办公设施应当引入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和专业服务等为主的总部类企业。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
物业持有要求 | 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40%(计50100.44平方米以上)不少于20年。 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地下3000平方米的商业物业。。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具体建设项目绿地率参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18〕6号)执行。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特别约定 | 1、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沪浦规划资源规(2023)335号文及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2、应当应用 BIM 技术,应用阶段为全过程、设计、施工阶段、运维阶段。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DG/TJ08-2201)、《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南》等文件执行。 3、该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6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 51.1%。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正式同意的《浦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 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4、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以此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5、轨交意见:1、相对位置关系 地块位于浦东新区,东至2E8-18和2E8-19地块、南至浦东大道、西至2E8-19 地块、北至2E8-19地块,宗地总面积9635平方米。地块紧邻轨道交通14号线“浦东大道站~浦东南路站”区间隧道。2、轨道交通保护要求 (1)建筑物布局上,高层建筑应尽量远离轨道交通结构。若尚无勘察、设计资料,可参照10层建筑基础退离轨道交通结构边线10m以上,15层建筑基础退轨道交通结构边线15m以上,并以此类推的原则进行方案比选,最终设计方案可根据变形控制标准计算确定。同时建筑退界除满足变形控制要求外,还应考虑建筑使用期间对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运营的影响。(2)地下室方案设计中,邻近地铁的地下室基坑挖深应避免超过轨道交通区间隧道顶埋深。一层地下室应退离地铁结构边线6m以上,超过2层的地下室应进一步后退。(3)建筑物如采用桩基基础形式,桩基应退离地铁结构至少3m以远。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及距离地铁结构1倍建筑物桩长(地面至桩底)范围应采用非挤土桩,避免大范围施工挤土桩对地铁结构的挤压影响。(4)轨道交通结构正上方及其外边线两侧至少各一倍结构底埋深范围内附加荷载应基本为零。(5)要求所有勘察孔须退地铁结构10m外,钻孔终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可靠回填密实。3、提请注意,轨道交通线路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对一定范围产生振动影响。建筑如有减振降噪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及早考虑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地铁运营单位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4、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包括勘察、拆房、清障、管线搬迁等前期工程;道路恢复、绿化等后期工程),其作业方案需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议项目方案稳定后尽快办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技术审查及行政许可手续,并落实监护监测措施及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