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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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上海市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2502 |
合同编号 | 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3号 |
地块名称 | 上海化学工业区C5-7A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联合路,南至:规划项目用地,西至:规划项目用地,北至:规划项目用地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5009.65 |
受让人 | 液化空气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曹丕佳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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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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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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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 | 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12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3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48个月内 | /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伍佰万元(小写585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柒佰贰拾玖点玖壹元(小写17729.91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7年内 |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肆佰点壹贰万元(小写27400.12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陆拾肆点叁捌万元(小写1364.38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玖佰零玖元(小写909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5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2、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3、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本项目总用地范围内(包括转让地块C5-7B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C5-7A)无层高超过8米的建筑单体,经折算,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计容建筑面积为7732.60平方米,地上建筑容积率为0.23。 4、本合同第十八条以此条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 12 个月内(即 \年\月\日 之前)开工,在交地后 36 个月内(即 \年\月\日 之前)竣工,在交地后 48 个月内(即 \年\月\日 之前)投产。特殊项目在特别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5、地块内建筑物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应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等文件规定建设及管理。 6、合同第十五条以此条为准,受让人在项目总用地范围内(包括转让地块C5-7B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C5-7A)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建筑;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工业配套辅助设施;地上建筑容积率2.0;地上建筑面积66010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30米;地上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小于12%。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沿市政道路设置围墙应采用透空形式,高度不大于2米,围墙中心线退用地红线1米。 7、合同第十七条以此条为准,受让人同意,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总用地范围内(包括转让地块C5-7B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C5-7A)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30%,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禁止在项目总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在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 8、合同第十九条以此条为准,受让人同意项目总用地范围内(包括转让地块C5-7B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C5-7A)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伍万捌仟伍佰 万元(小写585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柒佰贰拾伍元(小写17725元)。项目总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 9、合同第二十条以此条为准,受让人同意项目总用地范围内的(包括转让地块C5-7B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C5-7A)建设项目在交地后7年内(即 年 月 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陆万零贰佰陆拾万元(小写60260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小写3000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玖佰零玖元(小写909元)。 10、项目总用地范围内(包括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C5-7A地块及转让地块C5-7B地块),含受让人为生产需要配建自用的专门放置危险品的库房,其建筑总面积(计容)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基底总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