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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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闵行区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12501 |
合同编号 | 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62号 |
地块名称 | 闵行区MHP0-1403单元63-01地块(闵行区研发-63号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用地红线(近纪翟路),南至:百才路,西至:龙蟠桥路,北至:芳乐路 |
土地用途 | 63-01:科研设计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7781.11 |
受让人 | 鸣志茵德斯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程建国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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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2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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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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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 | 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12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42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48个月内 | /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华漕镇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玖佰陆拾肆万元(小写100964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柒佰捌拾点柒贰元(小写56780.72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华漕镇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7年内 | 华漕镇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壹仟零壹拾柒点肆贰万元(小写591017.42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零伍点玖捌万元(小写32005.98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玖佰玖拾玖点玖玖元(小写17999.99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 华漕镇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华漕镇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第二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交地后7年内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亿壹仟零壹拾柒万肆仟元(小写 591017.4万元),达到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叁亿贰仟零陆万元(小写32006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按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陆仟元(小写6000元)。 2、本合同项下建筑节能管理要求: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虹桥主城前湾地区中央商务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建筑节能管理要求为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单体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按三星级建设。 3、本合同项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管理要求: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4、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5、本地块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为53343.33平方米,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中的计容面积为53342.4平方米(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面积为准)。 6、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7、受让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8、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9、该地块项目达产后由区经委牵头进行绩效评估,如评估不达标,由华漕镇按照投资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10、本合同项下电力要求:该地块需设置开关站1座、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开关站设置需靠近市政道路,便于电力进出线通道设置。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 11、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1)科研设计类用地(C65) 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率不得低于5%。(2)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17条及屋顶绿化相关规定,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屋顶绿化纳入竣工验收。(3)确保四周规划绿带不占用,道路绿化不占用,与建设用地间用通透围墙予以分隔,并对外开放。(4)消防登高场地、植草砖铺设的用地及出入口通道不能计入绿地面积。(5)配套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并注重乔、灌木及地被植物的合理配置。绿地下建地下车库的,其顶板标高应低于室外地坪标高1米,顶板上绿化覆土层应达1.5米以上。确保符合植物种植条件。(6)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实施前必须向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申报质监。(7)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项目竣工后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12、本合同项下环卫要求:(1)生活垃圾箱房设置及建设要求:①考虑预留环卫作业车辆回车场地,便于环卫车辆作业;②垃圾箱房内设除臭、通风设施及给排水设施,排水须设集水井再纳管;③垃圾房应设置不锈钢双开门,且具有四分类投放口,室内外无落差;④垃圾房内应规范铺设防滑耐磨地砖、淡色瓷砖到顶,内顶应粉刷深色涂料。(2)装修垃圾箱房设置及建设要求:垃圾房大门净宽不小于4米,进深不小于10米,净高不低于4.5米,具有装修垃圾密闭化存放等功能,且满足环卫车辆作业要求。(3)环卫设施必须明显标注于总平图上,环卫设施施工图审图事前征询区环卫管理部门意见,施工图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