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黄浦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08301
合同编号沪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17号
地块名称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135-01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135-02地块,南至:厦门路,西至:浙江中路,北至:南苏州路
土地用途办公楼,商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2098.40
容积率3.1
计容面积(平方米)6505.04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上海新世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上海新世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杨晨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4-09-20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42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9〕97号。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绿化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商业物业以配套商业及休闲娱乐类,如超市、便利店,兼顾品质提升类业态,如引入上海地区的中华老字号品牌、特色餐饮等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地块建成商业物业须统一招商、统一运营,招商及运营须报街道级相关产业部门审核。
物业持有要求7、其他物业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商业物业。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办公物业。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违约管理要求/
特别约定1、水务管理:(1)新建地块污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市政合流管。(2)新建地块内部雨、污水分流,并按照最新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规划及黄浦区雨水排水规划的要求合理布设周边市政道路的排水管道,完善地区排水管网服务能力。 2、市政管理:地块应结合地块供电配套同步落实架空线入地电站站址,承担规划道路、架空线入地、废除市政道路设施和管线等建设。 3、信息基础设施:地块信息基础设施应满足地块通信需求,同时为运营商提供电力、传输等配套设施条件。 4、本次出让仅出让135-01地块地上部分,受让人可使用本地块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约2593平方米(含26个共享停车位及其他配套面积)。本地块地下部分由135-02地块建设主体统筹开发,同时本地块的海绵城市、调蓄设施及民防设施等建设管理要求与135-02地块统筹落实。受让人应分摊地下工程建设等费用约4228万元,地块完成出让后,受让人可就上述内容与135-02地块建设主体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可使用的具体建筑面积以协议为准,需分摊的具体金额以概算批复为准),受让人应与135-02地块建设主体做好费用的结算与支付工作。 5、地块内涉及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等由受让人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自行办理有关搬迁、复位、拆除或废除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应符合市政等相关建设管理要求。 6、因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不得对已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及其它费用提出补偿要求。 除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置除外的,另有出让人收回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重新出让时,须对地块进行重新评估,重新出让时土地出让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以重新出让的价格将土地出让金退还受让人;若重新出让时土地出让价格高于原出让价格,以原出让的价格将土地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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