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崇明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09104
合同编号沪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6号
地块名称崇明区长兴镇G9CM-0601单元D1-02A地块
四至范围东至:D1-02B地块,南至:长舸路,西至:前卫河,北至:D1-02C地块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24292.35
受让人上海科拓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陈亮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24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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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交地后6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竣工认定交地后24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产认定交地后30个月内/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认定全周期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贰佰万元(小写182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玖拾贰点零柒元(小写7492.07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交地后5年内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贰万零壹拾玖点叁叁万元(小写20019.33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玖拾壹点壹陆万元(小写1891.16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柒佰柒拾捌点伍元(小写778.5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合评估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全周期出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特别约定1、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大于等于71%、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大于等于55%。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多建筑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长兴岛(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或《产业园区区块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9)97号文执行。 3、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计容面积为32903.64平方米。 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5、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6、本出让地块内需配垃圾处理站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含建筑装潢垃圾等)。垃圾站内应明确划分四分类垃圾桶放置、可回收物暂存、垃圾桶清洗、洗手池、拖把池、储物区等功能区域;设置通风、除臭、湿垃圾处置等设施及废水、废弃处理等装置。车辆通行高度应不低于2.9米,作业区域高度应不低于3.6米,宜设置在卸货功能区附近。四分类垃圾回收点容器间按项目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的标准设置,每个四分类垃圾回收点容器间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并设置四分类垃圾桶、洗手池等设施。室外公共区域应设计公共厕所,道路废物箱按道路100米间隔配备一个的标准设置。 7、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本出让宗地中办公、研发、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不低于绿色建筑2星标准建造,生产性建筑不做要求(工业建筑),具体按照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8、崇明区长兴镇G9CM-0601单元D1-02A地块南侧,长舸路沿线信息电缆管线(6孔)涉及有两处管线在出让范围线内,总长约90米;长舸路沿线一路400mm给水管道在出让范围线内,长约12米;地块西南角存在6米预留雨水管线位于出让范围内。受让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制定管线专项保护方案,办理管线交底手续,设置安全施工警示线,确保施工安全距离。同时涉及管线应与基地内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管线的外壁离建筑边界线符合相关规定。 9、投产违约责任按后续市级相关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