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虹口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10701
合同编号沪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10号
地块名称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hk165-013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长春路,南至:海伦西路,西至:hk165-014地块,北至:hk165-014地块
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999.85
容积率0.5
计容面积(平方米)499.9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
出资比例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丁春生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4-11-22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加油站配套设施;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 的规定: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绿化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基地内新建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平屋顶建筑占地面积的30%。屋顶绿化折算根据沪绿容(2014)74号有关规定执行。绿地内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有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标高应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层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以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
物业持有要求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加油站物业。。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基地内新建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平屋顶建筑占地面积的30%。屋顶绿化折算根据沪绿容(2014)74号有关规定执行。绿地内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有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标高应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层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以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1、该地块为迁建加油站地块。 2、项目内部应按照雨污分流实施,用地范围内的排水方案与原地块做好衔接,具体方案与虹口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做好对接。 3、按照上海市雨水排水规划,加强地块范围雨水调蓄利用,项目内须设置不小于12立方米的提标调蓄设施,建设标准应满足《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划》(GB51174-2017)相关要求,设施运行应具备自动化运行控制、计量设施,控制信号及计量数据(包括水位、流量)应预留接入政府管理平台的条件。做好排水方案与雨水调蓄设施方案的对接。 4、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 5、按照《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2022〕679号)落实相关要求。 6、根据《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在加油站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对社会开放,做好标识指引。后续该座公厕由加油站负责日常管理。 7、户外招牌设置要求。项目建筑标识、招牌等户外设施设置需与周边环境相适应,招牌的高度、字体大小、发光亮度及使用材质需符合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8、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处于广告三区管控的一般控制区。如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 9、景观灯光要求。项目根据《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项目楼宇顶部和其他部位可按需适当设置景观照明,禁止使用投光、激光、动态光等照明形式,避免对周边居民产生污染。根据绿色低碳景观照明要求,建议使用高效节能灯具产品。景观照明总控系统按统一标准纳入区灯光集控系统。若设置景观灯光,方案需报虹口区绿化市容局审核。 10、民防结建要求:①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等级甲类战时用途:二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六级。若项目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0〕3号)第十四条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情形可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②受让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沪民防〔2022〕61号)、《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安全监管物联设施设计规范(2021版)》落实相关要求。 11、hk165-013地块机动车开口位置应按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执行。若根据地块实际情况难以达到《准则》的要求,则应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开展交通组织研究论证,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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