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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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嘉定区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B202300502 |
合同编号 | 沪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3)31号 |
地块名称 | 嘉定区南翔镇东部工业园区JDC2-0401单元01-09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地块边界,南至:地块边界,西至:浏翔公路,北至:蕴北路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4483.50 |
受让人 | 上海复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吴文宇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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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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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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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 按照出让价款的20%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3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48个月内 |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万元(小写3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万零肆佰伍拾玖点玖元(小写20459.9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5年内 |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伍佰陆拾肆点捌柒万元(小写34564.87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叁仟玖佰伍拾叁点玖玖万元(小写3953.99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叁拾元(小写273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 |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按照沪建建材〔2019〕97号文、沪建建材〔2019〕765号文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2、该地块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维阶段需采用BIM技术。 3、按照《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要求 ,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 4、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建筑节能标准:建筑屋顶安装光伏面积比例不低于50%;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不应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 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6、本合同第十三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 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60%,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 经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 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经认定,受让人按时竣工的,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竣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 之前,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经认定,受让人按时投产的,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 之前,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7、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8、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总建筑面积37477平方米,容积率2.0。地上建筑面积29232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面积28959平方米、地上不计容面积273平方米。 9、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10、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达产后(即 年 月 日之前)达到人均产值要求下限每人每年人民币大写陆拾贰点伍万元(小写62.5万元)。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经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人均产值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人均产值下限标准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11、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达产后的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0.165吨标煤/万元。自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会对本地块的产业项目进行单位产值能耗评估,经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单位产值能耗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单位产值能耗上限标准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12、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达产后的单位产值水耗不高于0.257立方米/万元。自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对本地块的产业项目进行单位产值水耗评估,经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单位产值水耗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单位产值水耗上限标准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