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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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金山区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2101 |
合同编号 | 沪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7号 |
地块名称 | 金山区JSS3-0301单元12-07A地块(CB_202302001) |
四至范围 | 东至:亭华路,南至:12-08地块,西至:招贤泾,北至:龙泉村后河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8408.04 |
受让人 | 上海宝润食品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马驹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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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24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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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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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 | 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24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30个月内 | /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亭林镇人民政府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柒佰陆拾柒点贰陆万元(小写27767.26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零捌拾叁点玖贰元(小写15083.92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亭林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5.5年内 |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 |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按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8)标准设计,新建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及以上标准设计。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 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文件执行。 3、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4、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计容面积为32835.12平方米。 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竟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履行: (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本合同项下宗地西侧为规划河道招贤泾,招贤泾规划河口宽25米,两侧陆域控制宽6米;北侧为规划河道龙泉村后河,龙泉村后河规划河口宽10米,两侧陆域控制宽6米;建构筑物需按河道规划要求退界。 7、按照《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受让人应在方案设计阶段统一考虑光伏发电系统,按照屋顶面积不低于50%予以配置,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并以光伏专篇形式予以描述。受让人可选择自投,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8、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年径流总量控制为69%,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5%。 9、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设计、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等文件执行。 10、本合同第二十条以本条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5.5年内(即\年\月\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万元(小写45000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伍拾柒点肆玖万元(小写2857.49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伍拾贰点叁元(小写1552.3元)。 11、本合同项下宗地交警总队征询回复要求:1)按总平面图开设1处机动车出入口:设在亭华路(南侧最远端)1处,宽11米。在亭华路开设1处消防出入口(设进口坡),宽4米,平时关闭;2)工程竣工前应落实出入口交通安全设施和相关要求,未经交警总队验收许可,不准启用;3)项目东侧规划亭华路应与项目同步建成。若规划亭华路跨龙泉村后河桥梁的实际桥纵坡参数与项目亭华路机动车出入口关系不满足规范要求,该出入口应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调整;同步完善各出入口缓冲带、停车让行、禁鸣、限速等交通安全设施。 12、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设备投资不得低于6900.7万元。 13、本合同项下宗地内应设置一座生活垃圾房,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地坪与外面连接部分做成平坡道,须满足5吨环卫车辆的回车作业场地,配套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归受让人所有。 14、本合同项写宗地建筑退让主干路不应小于10米,退让次干路与支路不得小于3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