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静安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12601
合同编号沪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18号
地块名称静安区永和社区N070601单元072d-08地块
四至范围东至:沪太支路,南至:072d-11地块,西至:072d-06、072d-09、072d-10地块,北至:072d-06地块
土地用途科研设计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30401.00
受让人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李洪凤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交地后6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竣工认定交地后48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产认定交地后48个月内/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认定全周期上海市市北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陆仟壹佰玖拾陆万元(小写136196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捌佰零肆点柒捌元(小写44804.78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上海市市北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交地后/年内静安区科技经济委、上海市市北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合评估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静安区科技经济委、上海市市北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静安区科技经济委、上海市市北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全周期出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特别约定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9〕97号文规定。 3、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计容面积为50161.65平方米。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按沪建建材〔2021〕337号文件执行)。 5、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6、绿化要求:(1)绿地率30%,集中绿地5%。(2)有条件的应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3)该地块无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4)最终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7、该地块应建生活垃圾收集房1座;应预留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及绿化垃圾堆点;环卫设施归受让人所有,具体位置、面积以最终审定方案为准。 8、(1)该地块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该地块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对周边人防工程造成破坏或影响,同时对周边人防工程加强监测和保护,若造成破坏或影响,需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区国动办,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2)人防工程停车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规定和人防工程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中应对防护设备设施设置做出符合性说明。(3)根据市国动办《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设管理意见》(沪民防【2021】134号)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2021-2035)》的要求,需在该地块内新建一台电声防空警报器,并在建筑物最高楼顶层配套建设一间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设应按照《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标准图集》、《上海市人民防空设施专用房设备配置要求》的规范标准,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9、本合同第二十条以此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交地后5年内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万元(小写170000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万元(小写17000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玖拾叁元伍角(小写5593.5元)。 10、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项目可采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生态树池、雨水调蓄设施、景观水体生态化等措施(详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BJT08-128-2019))。具体指标数值依据《静安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11、根据《雨水调蓄设施技术标准》(沪建标定[2023]274号),受让人需结合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满足不低于120立方米/公顷的雨水调蓄指标,具体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12、项目在设计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 13、关于可再生能源利用,需按照《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57号令)执行。本市推广安装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要求,新建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14、地块须按道路规划红线退界到位。 15、地块建设方案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要求,同步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 16、地块排水管道走向接入江场西路和沪太支路两条道路的排水管网。 17、在方案设计阶段,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及相关规范落实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及公共泊位指标。研发办公配建车位按比例安装充电设施。 18、该地块业态功能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定位,重点导入新型电力系统技术及装备类企业。 19、静安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地块周边相关的桥梁建设计划,尽快实施。 20、静安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临时、正式用电方案以及各类大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配套,满足受让人的科研生产需求。 21、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达产后的就业人数不低于0.29人/百万元产值,产值能耗不高于1.58吨标准煤/万元。 22、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第(2)款以此为准: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 静安区科技经济委、上海市市北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其中税收评估标准按照3年平均税收产出。 23、本地块按照《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4]38号)的要求执行。即: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24、交警部门意见:(1)本项目若在沪太支路上设机动车出入口,沪太支路南侧和北侧各跨河道桥梁的实际桥纵坡参数和项目沪太路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以及交叉口、异侧地块出入口、公交站点等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J10716-2021)相关条文要求。(2)项目总平面图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J10716-2021)的相关条文要求,方案总图的设计应达到施工图深度。(3)根据建设项目分类、规模体量、所属区位等情况,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DG/TJ08-2165-2015、J13030-2015)的要求,本项目需要做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方案设计前完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指导项目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