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宝山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05602
合同编号沪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8号
地块名称宝山区共康社区N12-0702单元F-17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共和新路,南至:F-08地块,西至:F-10地块,北至:F-16地块(公共绿地)
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1973.59
容积率1.6
计容面积(平方米)3157.74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上海恒伟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上海恒伟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斯英萍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4-07-08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0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1、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不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包括1处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预留一处公共服务设施备用空间,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新增公共服务设施需布局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上述所有公建配套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宝山区庙行镇人民政府。 2、物业管理、业委会用房权属属业主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20%%,绿化面积不小于394.72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该地块设置的商业应符合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在立足社区商业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商业业态,打造自身特色,提升区域商业品质。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应引进运营管理能力强的项目团队,积极吸引品牌、连锁商业入驻,丰富消费业态,优先布局24小时便利店、生鲜超市、特色餐饮、药店、干洗、维修等社区便民商业业态。
物业持有要求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商业物业。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违约管理要求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1、配建1处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上述配套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归受让人所有。 2、以5G公用移动通信建设为重点,确保5G基站所需的物理空间和供电等基础设施需求,实现地块内各通信运营商公用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全覆盖,建筑楼宇光纤全接入,并确保地块内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信息通信机房、通信基站和通信管道等)能充分满足通信网络运行的各方面需求。 3、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及《沪民防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1)结建要求地块内若有老旧民防工程,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应报民防管理部门审查。(2)缴费要求:该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4、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宝山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9-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5、本合同第一十条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以下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 月 日之前。 6、屋顶绿化:新建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屋顶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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