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上海市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01301
合同编号沪自贸临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号
地块名称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2单元11-13地块
四至范围东至:乔柏路西侧绿地,南至:环湖北二路,西至:香柏路东侧绿地,北至:11-12地块
土地用途11-13:科研设计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40445.92
受让人上海临港集办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金浩军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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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出让价款的20%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交地后6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竣工认定交地后36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投产认定交地后42个月内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认定全周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玖万万元(小写9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壹点肆玖元(小写22251.49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交地后5年内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贰仟零陆点陆肆万元(小写182006.64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捌仟玖佰玖拾玖点陆贰万元(小写8999.62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贰拾伍点壹元(小写2225.1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合评估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全周期出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特别约定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2、基地与外部道路和管线的接口按《上海市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 DSF-02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1街坊局部调整》的有关要求执行,并与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实施部门做好工程街接。为本地块服务的10KV变电站、天然气调压站、垃圾房等市政公共设施应在地块内一并落实。 3、根据《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2022版)》和《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要求,按二类区域科研办公用地停车位指标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充分考虑工作人员、访客和装卸货车停车需求,相关停车需求不得溢出地块范围,不得占用公共空问停车。其它不尽之处按现行规定执行。根据《上海市智慧停车场(库)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建设智慧化停车场(库),并将数据接入临港新片区停车管理系统。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办理经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对外开放服务。地上和地下车位数之和应满足该地块规范总泊位数要求。 4、本地块新建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应符合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要求。若地块内有单体建筑为高能耗建筑,如实验室、数据中心等,该单体建筑可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m公共建筑仍需执行三星级准),参照执行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技术措施,保证节能率降到20%以上。(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 规划》、《中国(上海)白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筑低碳建设导则(试行)》、《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CJ08-2143-2021 及其他现行规范)。 5、本合同项下建管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等市区相关文件。 7、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及招商入驻企业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 8、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5%,雨水资源化利用率≥5%,每公顷硬化面积配建初雨调蓄池50立方米(调蓄池总容积约115立方米),建设标准为1500元/立方米左右,对初雨进行治理后回用或排入市政雨水系统。 9、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本地块集中绿地率5%,50米以下公共建筑平屋顶应布置不少于建筑占地面积30%的屋顶绿化。 10、本合同项下民防要求:该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六级。 11、本合同项下光伏要求:项目屋顶应开展光伏利用,安装光伏面积不低于50%,屋面设计应考虑光伏系统的荷载要求和固定条件。 12、本合同项下通信基站管理要求:在11-13地块设置1个基站点位。根据《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标准》要求,符合宏基站天线挂高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屋面应预留天线塔桅架设、缆线布放路由、机房和供电等资源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所属广场、园区等空旷区域应预留立杆站设置资源,并预埋管道资源。后期将结合建筑周边信号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基站最终安装位置。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楼宇室内覆盖分布系统,以满足地下公共建筑空间、电梯等区域的移动通信信号需求。 13、本合同项下饮用水要求: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品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技术规程》执行。 14、本合同项下综合管廊系统要求:该项目边线外沿南侧应预留距离地下综合管廊不少于15米的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内限制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受让人如进行前述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会同管廊运营单位制定管廊保护方案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征询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上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进行施工作业。对因深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是否影响管廊运行安全需进行论证的,受让人应及时组织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办理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展施工作业,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善施工保护方案且落实到位,并签订 《临港新片区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承诺书》。 15、(1)打通中轴视线通廊,建议做好与北侧公园的景观街接,中轴种植设计体现景观序列感。沿路及沿河建筑界面建议重点设计,体现地区门户景观形象。 (2)地块内沿中轴布局面积不小于 5000 平方米的公共空间,位置不可变,边界可变;延续中央绿轴格局,公共空问除必要交通空间外,以绿地或广场为主。中轴广场两侧建筑底层布置商业、展示等公共功能,底层设置一处公卫生间,公共功能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3)预留南北地下公共通道,最小断面宽度x高度不小于 8×3米,连接一环带与开放区枢纽地下空间,与环湖北二路等地下市政管线做好对接。 (4)北两侧地下外墙建议各预留一个洞口,断面宽度×高度不小于8x3米;南侧预留洞底标高不高于一1.150米,北侧预留洞底标高不高于一0.850米。 16、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计容面积为68758.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