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闵行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04301
合同编号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8号
地块名称闵行区浦江镇MHPO-1321单元28-01地块(浦江镇工-355号地块)
四至范围东至:联恒路,南至:沈庄塘,西至:万芳路,北至:天骏路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46118.57
受让人果栗智造(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池峰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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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浦江镇人民政府按照出让价款的15%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交地后6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竣工认定交地后36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投产认定交地后48个月内浦江镇人民政府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浦江镇人民政府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浦江镇人民政府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认定全周期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浦江镇人民政府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万元(小写8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肆佰陆拾肆点玖壹元(小写18464.91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和浦江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交地后7年内浦江镇人民政府和闵行区经济委员会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伍佰肆拾陆点陆万元(小写200546.6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叁佰柒拾陆点陆柒万元(小写10376.67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元(小写225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合评估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浦江镇人民政府和闵行区经济委员会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浦江镇人民政府和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全周期出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特别约定1、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2、本合同项下竞得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3、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5、本地块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为92237.14平方米,设计方案计容建筑面积92237平方米。 6、该地块项目达产后由区经委牵头进行绩效评估,如评估不达标,由浦江镇人民政府按照投资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7、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8、本合同项下建设部门意见:(1)建筑节能管理要求为工业建筑执行绿建二星级。(2)总投资大于1亿或单体大于2万平米需在设计、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3)可再生能源指标: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要求执行。依据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4)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8(%)、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8(%)。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闵行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9、本合同项下装配式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依据文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 10、本合同第二十条相关指标以本条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7年内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贰拾万万元(小写200000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叁佰伍拾万元(小写10350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肆拾肆元(小写2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