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虹口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07002
合同编号沪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8号
地块名称虹口区江湾镇街道HK0017-18、HK0017-21、HK0018-31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HK0018-02地块,南至:HK0017-22地块,西至:HK0017-22地块,北至:万安路
土地用途普通商品房
宗地面积(平方米)10159.96
容积率HK0017-18地块:2.25;HK0017-21地块:2.50;HK0018-31地块:2.50
计容面积(平方米)24772平方米(其中HK0017-18地块: 5643平方米; HK0017-21地块: 10192平方米; HK0018-31地块:8937 平方米)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张亚东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4-08-09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停车及辅助设备用房;
地下总建筑面积:16000.00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16000.00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100%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含办公室和活动室)400平方米,装修标准不低于2800元/平方米,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江湾镇街道。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3556.00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集中绿地,应当沿道路一侧设置;居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居住区集中绿地计算;绿地内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有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以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确保符合植物种植条件;绿化设计、施工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年修订版)的规定实施。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
物业持有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集中绿地,应当沿道路一侧设置;居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居住区集中绿地计算;绿地内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有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以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确保符合植物种植条件;绿化设计、施工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年修订版)的规定实施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违约管理要求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二星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为:近零能耗。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21),《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2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G/TJ08-2246-2017),《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4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沪建建材〔2019〕157号),《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在开发建设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后续运维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计1215.1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虹口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房屋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根据《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8]72号),配建保障性住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非人防车位)。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40%或建筑单体装配率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沪建建材〔2019〕765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DG/TJ08-2117-2022)。装配式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17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在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环节,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BIM实施要求,并在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交付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在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交付BIM模型。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技术实施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主体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复工。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扣除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后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根据《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项目楼宇顶部和其他适当部位设置景观照明,禁止使用投光、激光、动态光等照明形式,避免对周边居民产生污染。根据绿色低碳景观照明要求,建议使用高效节能灯具产品。景观照明总控系统按统一标准纳入区灯光集控系统。若设置景观灯光,方案需报虹口区绿化市容局审核。 7、本合同第一十四条第(三)项以本条款为准: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5%,计13366.1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8、地块处于广告三区管控的广告禁设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住宅组团用地。如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 9、在出让范围内沿街位置补建一座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计容)。公厕产权需移交区绿化市容局,并配合做好产证办理工作。 10、按照《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配置建设体育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0.3平方米。 11、按《虹口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要求,控制雨水年径流总量至少达到70%,年径流污染至少达到50%,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排等措施落实到位。 12、加强地块范围雨水调蓄利用,出让范围内须设置不小于122立方米的提标调蓄设施,建设标准应满足《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2017)相关要求,设施运行应具备自动化运行控制、计量设施,控制信号及计量数据(包括水位、流量)应预留接入政府管理平台的条件。海绵设施容积可相应换算为提标调蓄量。做好排水方案与雨水调蓄设施方案的对接。 13、出让范围内部排水应按照雨污分流实施,受让人需与虹口区市政和水务中心做好市政排水接入方案对接。 14、受让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 1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商品住宅装修标准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集采价)。 16、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配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住宅泊位按总泊位数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17、土地受让方应在HK0018-31地块内落实一处10kv架空线入地电站(土建费用约300万),由受让人负责土建费用,具体方案征询电力部门意见。 18、出让范围内场地竖向设计应与周边市政道路标高衔接顺畅,出入口应采用内坡方式与人行道边界标高接平。出让范围内场地标高应以周边市政道路实测标高作为控制标高,具体在方案阶段予以明确。 19、出让范围内非机动车库要增加消防喷淋、监控设备及充电设施,所有电梯应安装电梯阻车系统。 20、在HK0017-18、0017-21地块西侧紧邻万寿街位置应退让适当距离作为人行道使用,确保万寿街通行功能,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21、HK0018-31地块内存在一处水泵房暂作保留。受让人可将该水泵房在开发过程中进行结建,结建完成后方可拆除。在地块开发建设期间和建成后,受让人需保证周边万东一小区生活用水。 22、出让范围内智能快件箱应按照每300户90-130个格口的标准配置(一套智能快件箱)并且配备不低于25平方米的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服务用房,周边市政及配套按规划实施,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虹口区房管局局办理配套费手续。 23、受让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另如作为一个物业区域,应充分考虑跨道路、河道的内部联通,地下空间等配套设施的合理布局。 24、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25、在出让范围内设置一间面积为25平方米的通信接入机房,主要用于放置无线覆盖主设备、固网及有线设备,机房建筑梁下净高不小于3200mm,地面承重不小于600KG/平方米,用电要求380V,30KW。建设标准详见《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19)。 26、民防结建要求:①出让范围内应配建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人防工程。配建人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等级6级、常规武器抗力等级6级的二等人员掩蔽部,并应按有关规定配置电站。 ②受让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沪民防〔2022〕61号)、《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安全监管物联设施设计规范(2021版)》落实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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