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松江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315602
合同编号沪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号
地块名称松江区泗泾镇SJS20005单元14-01、16-02、17-07号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洞泾港,南至:泗陈公路,西至:外婆泾路,北至:恒泽路
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普通商品房,商业用地,文体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147639.39
容积率14-01子地块:2.0,16-02子地块:2.6,17-07子地块:2.5。
计容面积(平方米)14-01子地块:121653.84,16-02子地块:107027.41,17-07子地块:69083.5。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太仓汇尔置业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太仓汇尔置业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赵清宇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4-01-10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14-01子地块: 1229,17-07子地块: 527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39325.84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87078.65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100%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1、本次出让范围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695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4-01子地块内老年活动室236平方米(计容),居委会281平方米(计容),文化活动室118平方米(计容),日间照料中心200平方米(不计容),养育托育点360平方米(不计容),室内健身点200平方米(不计容);17-07子地块内老年活动室200平方米(计容),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计容)。养育托管点宜布局在建筑物一层,其余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 2、14-01子地块内设置1条宽度不小于6米、长度不小于264米的公共通道(步行),公共通道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通道建议布局于地块中部,于外婆泾路和泗安路开口,须与16-02地块内通道直接连通,其位置、线型可结合方案调整。 16-02子地块内须设置1条宽度不小于9米的公共通道,公共通道端口避免设置在干路上,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通道建议呈"L"型布局于地块中部,出入口设置于外婆泾路和泗安路,并设置通往泗陈公路的步行通道,其位置、线型可结合方案调整; 3、物业管理、业委会用房权属属业主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14-01子地块:35%;16-02子地块:10%;17-07子地块:35%%,绿化面积不小于35077.55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4-01子地块:不小于10%;16-02子地块:不小于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16-02子地块需设置商业综合体,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17905平方米,公交场站占地面积不少于12000平方米,有轨电车存车线占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统一由受让人进行招商和管理,确保业态符合区域发展
物业持有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商业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80%(计平方米以上)不少于20年。 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的文化物业。。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二星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为:超低能耗建筑。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 08-2143-2021),《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 08-2139-202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G/TJ08-2246-2017),《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4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沪建建材〔2019〕157号),《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在开发建设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后续运维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7%以上,计12191.01平方米以上,配建保障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松江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房屋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按以下条款执行:建筑单体预制率40%或建筑单体装配率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沪建建材〔2019〕765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DG/TJ08-2117-2022)。装配式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17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在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环节,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BIM实施要求,并在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交付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在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交付BIM模型。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技术实施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主体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复工。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扣除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后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无,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的老年活动室436平方米外)地块内还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容)的养老服务设施,单个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应布局在本宗地居民慢行15分钟可达的空间范围内,并应充分考虑建设的适老化要求,如设置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电梯、缓步台阶等。受让人应将上述养老服务设施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并在设计方案报审前征询区民政部门和泗泾镇人民政府意见。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泗泾镇人民政府,由泗泾镇人民政府运营管理。区民政部门将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该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8、16-02子地块内配置20个泊位的出租车停泊点一处,规划200个公共停车位。 9、本合同项下16-02子地块内公交场站及有轨电车存车线的方案需经区交通委及区属运营公司审批通过,相关要求需符合公交场站及有轨电车存车线的特殊规划要求。 10、关于地块西侧两幅滨水绿地及三幅地块周边的绿地(包括 16-03、17-08、15-10、13-04、16-01、14-04 等地块)约26000平方米,由受让人出资建设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泗泾镇人民政府。建设标准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11、本合同项下16-02子地块绿地率10%,根据《屋顶绿化技术规范》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绿地率具体以方案阶段审核意见为准。 12、本地块商品住宅装修标准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集采价格)。 13、本合同项下商业建筑面积80%自持不少于20年,可统筹,其中:16-02子地块商业建筑面积100%自持不少于20年;17-07子地块商业建筑面积无自持要求,按整栋销售。 14、本合同项下宗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不低于81%、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53%,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松江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15、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297764.75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760平方米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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