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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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青浦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04001 | |
合同编号 | 沪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3号 | |
地块名称 | 青浦区西虹桥蟠龙路东侧25-07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25-08地块,南至:蟠中路,西至:蟠龙路,北至:25-06地块 | |
土地用途 | 办公楼,餐饮旅馆业用地,商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22811.90 | |
容积率 | 2.1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44991.87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波司登新时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波司登新时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高德康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5-21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9〕97号。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公共(步行)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且满足以下要求:应按控规要求落实南北向公共通道,公共通道走向、线型和端口不可变,宽度不得随意变动,并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两端不得设置围墙,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20%%,绿化面积不小于4284.94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1)按照《绿地设计标准》(DG/TJ 08-15-2020 J 11525-2020)执行。(2)低于50米的平屋顶应实施屋顶绿化,实施面积不少于所有建筑占地面积的30%。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 |
引入行业要求 | 该地块位于虹桥商务区西虹桥片区核心区域,办公定位为企业总部型办公楼,按照《虹桥国际开发枢纽建设总体方案》、《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中央商务区“十四五”规划》和《西虹桥商务区开发建设“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建议引进数字科技、时尚创意总部型企业。 | |
其他功能要求 | 受让人需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设置一处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271平方米的酒店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商业物业应统一招商运营管理。 |
物业持有要求 | 7、其他物业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4271平方米的酒店物业。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除酒店物业外的商业物业。 (3)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50%(计17996.74平方米)的办公物业。 (4)本合同项下宗地中可转让办公物业的60%可直接转让给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相关企业,该部分物业再次转让前应经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员会同意;其余40%可转让办公物业转让前应经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员会同意。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1)按照《绿地设计标准》(DG/TJ 08-15-2020 J 11525-2020)执行。(2)低于50米的平屋顶应实施屋顶绿化,实施面积不少于所有建筑占地面积的30%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特别约定 | 1、由受让人出资建设控规编号25-05部分公共绿地,土地面积1387.2平方米,建设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青浦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进行管养。 2、(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项目全过程应采用BIM技术。 (2)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或《区块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3、本合同地下出让范围内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护部。 4、本地块中的建筑建成后必须全部使用西虹桥地区的分布式集中供能系统(夏季的空调供冷、冬季的空调供热),收费标准参照虹桥商务区核心区的相关办法,最终以物价等相关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为准。 5、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及招商入驻企业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宗地中办公物业自持部分,以自用为主,如需出租,该承租企业应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出租前应经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员会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