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闵行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508401
合同编号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31号
地块名称闵行区颛桥社区MHP0-0402单元19A-05A地块
出让方式挂牌
四至范围东至:19A-06A,南至:联农路,西至:颛卫路,北至:19A-07A
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2701.72
容积率2.0
计容面积(平方米)5403.44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上海闵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上海闵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吴雪峰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2025-09-24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30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建设要求/
住宅套数下限/
保障房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
全装修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地块内应设置菜场1处(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社区商业1处(建筑面积约3044平方米),公厕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具体以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建成后均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其运营管理。
绿化管理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0%%,绿化面积不小于810.52平方米,集中绿地率:≥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1、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沪绿容〔2015〕330号)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建设屋顶绿化。应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不计入绿地率)。 2、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确保符合乔木种植条件。 3、以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消防登高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4、配套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其他建设要求/
功能管理功能业态要求本地块设置的菜市场应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社区商业应设置大众餐饮(营养早餐)等业态,并结合周边交通节点优势,打造符合周边居民消费需求的集生活服务于一体的配套商业。
引入行业要求/
其他功能要求/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要求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统一物业管理。
物业持有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要求1、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沪绿容〔2015〕330号)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建设屋顶绿化。应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不计入绿地率)。 2、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确保符合乔木种植条件。 3、以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消防登高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4、配套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1、受让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2、本合同项下建管部门要求:(1)根据《闵行区块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本合同项下出让范围海绵城市要求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4%,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54%。(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BIM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总投资大于1亿或单体大于2万平米需在设计、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3)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要求执行。 3、本合同项下民防要求: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0〕3 号)》规定,该地块应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 10%配建人防工程,抗力级别为抗核武器级别6级,抗常规武器级别6级,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可以申请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在设计方案意见征询阶段,需报人防部门审查。 4、本合同项下地块需按需设置配电站,该地块无需设置开关站、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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