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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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奉贤区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6802 |
合同编号 | 沪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21号 |
地块名称 | 奉贤区奉贤新城22单元17A-10号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人杰路,南至:规划生态廊道,西至:灵更路,北至:更楼村河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29200.92 |
受让人 | 双木能源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朱林群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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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24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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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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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 | 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24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26个月内 | /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伍佰万元(小写345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捌佰壹拾玖点玖肆元(小写11819.94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3年内 | 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玖佰捌拾壹点叁贰万元(小写79981.32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肆仟捌佰壹拾捌点壹伍万元(小写4818.15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伍拾元(小写165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5%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 | 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25)250号。 3、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计容面积为71996.95平方米。 4、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5、该地块试生产时间在交地后25个月。 6、建设阶段需要增加地下空间开发的,受让人无需签订补充出让合同,不增收土地价款。 7、本合同第十五条地下部分规划条件的相关条款以此条为准: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 ;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 \ ;起止深度: \ 米;地下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研发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其他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教育、文化、医疗等);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平方米;单建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建设阶段需要增加地下空间开发的,地下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8、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以此为准: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价款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9、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6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 奉贤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10、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新城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一星以上标准建设且应当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工业地块内涉及的公共建筑参照执行。 11、1)新建工业厂房应满足光伏安装的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工业地块内涉及到的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2)如有单体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进行能效测评并联入“奉贤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12、地块沿人杰路保留现存燃气管线约2米,距出让地块红线最大约0.5米内,地块沿更楼村河保留现存污水管线约140米,距出让地块红线最大约5米内,地块受让人于地块开发建设阶段应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