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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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上海市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12901 |
合同编号 | 沪自贸临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1号 |
地块名称 |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PDS7-0201单元A02c街坊A02c-06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A02c-03防护绿地,南至:规划鹏翔路,西至:规划浩宇路,北至:A02c-04、A02c-05地块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65762.51 |
受让人 | 伊顿上飞(上海)航空管路制造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王超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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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30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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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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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 | 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30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36个月内 | /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肆仟柒佰万元(小写1047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玖佰贰拾点玖柒元(小写15920.97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12年内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贰仟肆佰陆拾陆点肆壹万元(小写182466.41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叁佰肆拾伍点零捌万元(小写11345.08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贰拾伍点壹陆元(小写1725.16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2、基地与外部道路和管线的接口应按《上海市临港新片区 PDS7-020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A02 街坊局部调整》有关要求执行,并与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实施部门做好工程衔接。为地块服务的变电站、天然气调压站、垃圾站等市政公共设施在地块内一并落实,并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下阶段设计中深化完善。 3、根据《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DG TJ 08-7 2021)和《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2022版)》(沪自贸临管委[2022]16 号)要求,本地块按三类区域使用功能的停车位指标配建小汽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生产制造和仓储物流功能应按标准配建大货车停车泊位;相关停车需求不得溢出地块范围,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停车。其它不尽之处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地上和地下车位数之和应满足该地块规范总泊位数要求。 4、本地块新建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筑低碳建设导则(试行)》、《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标准》DG/TJ 08-2337-2020及其他现行规范)。 5、本合同项下建管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应全面执行装配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 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 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等市区相关文件。 7、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及招商入驻企业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 8、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40%,雨水资源化利用率≥2%;每公顷硬化面积配建初雨调蓄池50立方米(调蓄池总容积约230立方米),对初雨进行治理后回用或排入市政雨水系统。 9、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绿地率20%,绿化面积不小于13152.4平方米;集中绿地率5%,乔木覆盖率8%,乔木覆盖面积不小于5260.96平方米。地块应沿园区道路、围墙应种植一排或多排乔木,提高空间环境的整体性和生态融合度,利用建筑屋顶、立面、围墙等布置立体绿化。 10、本合同项下民防要求:本项目无需配建民防工程。 11、本合同项下光伏要求:项目屋顶应开展光伏利用,安装光伏面积不低于50%,屋面设计应考虑光伏系统的荷载要求和固定条件。 12、本合同项下通信基站管理要求:计划在A02c-06地块规划1个基站点位。根据《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标准》要求,符合宏基站天线挂高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屋面应预留天线塔桅架设、缆线布放路由,机房和供电等资源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所属广场、园区等空旷区域应预留立杆站设置资源,并预埋管道资源。后期将结合建筑周边信号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基站最终安装位置。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楼宇室内覆盖分布系统,以满足地下公共建筑空间、电梯等区域的移动通信信号需求。 13、建筑容积率:翻倍后容积率为 1.03,翻倍前容积率为0.63。 14、地块内燃气井1处(位于地块西侧边,靠近浩宇路约2.5米)予以现状保留,后续处理意见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15、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计容面积为67762 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