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
区 | 上海市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11802 | |
合同编号 | 沪自贸临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18号 | |
地块名称 |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9单元18街坊18-09地块及夏栎路地下空间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秋涟河西侧绿化带,南至:海枣路,西至:银飞路、18-10地块,北至:夏栎路、18-10地块 | |
土地用途 | 办公楼,商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32519.62 | |
容积率 | 2.1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62348.41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上海滴水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滴水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张杰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12-20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等市区相关文件。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绿化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15-08和18-09地块需一体化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63311.22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143311.22平方米,15-08地块结合轨道交通地下连通道设置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夏栎路上方需设置融合商文旅功能的商业运营空间。 |
引入行业要求 | 需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导向和规划,引入文化创意、科技创新、高端商务服务、健康医疗产业、跨境贸易等高附加值产业。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需由受让人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运营,合理把握招商业态,品牌和结构,提升区域商业品质。 |
物业持有要求 | 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70%(计平方米以上)不少于20年。 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商业物业。。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第九、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付清出让价款定金,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让价款余额。 2、本合同项下民防要求:本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10%配建,民防工程为甲类,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六级。 3、本合同项下停车库要求:根据《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2022版)》(沪自贸临管委[2022]16号)和《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21)要求,根据功能用途按三类区域商业、办公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车位和非机动车泊位。对外服务的设施应充分考虑工作人员、访客和装卸货车停车需求,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停车。参照《上海市智慧停车场(库)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建设智慧化停车场(库),并将数据接入临港新片区停车管理系统。商业配建场库应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办理经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对外开放服务。地上和地下车位数之和应满足该地块规范总泊位数要求。 4、本合同项下建管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在设计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 5、本合同项下智能配送服务要求:商务楼宇项目均应配置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其规划、建设应符合《关于上海市推进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 6、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要求:15-08和18-09地块统筹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雨水资源化利用率≥5%,综合径流系数≤0.55。每公顷硬化面积配建初雨调蓄池50立方米(调蓄池总容积约200立方米),建设标准为1500元/立方米左右,对初雨进行治理后或排入市政雨水系统。 7、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 8、本合同项下通信基站要求:在18-09地块设置1个基站点位。根据《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标准》要求,符合宏基站天线挂高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屋面应预留天线塔桅架设、缆线布放路由、机房和供电等资源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所属广场、园区等空旷区域应预留立杆站设置资源,并预埋管道资源。后期将结合建筑周边信号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基站最终安装位置。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楼宇室内覆盖分布系统,以满足地下公共建筑空间、电梯等区域的移动通信信号需求。 9、本合同项下光伏要求:项目屋顶应开展光伏利用,光伏面积不低于30%,屋面设计应考虑光伏系统的荷载要求和固定条件。 10、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15-08和18-09地块统筹要求:绿地率地上空间不小于20%,绿化面积不小于14524平方米。集中绿地率5%。乔木覆盖率地上空间不小于8%,乔木覆盖面积不小于5809平方米。50米以下平屋顶公共建筑应布置不少于建筑占地面积30%的屋顶绿化。沿围墙应种植不少于一排乔木,合理配置乔、灌、地被等绿化种植。利用建筑屋顶、立面、围墙等布置立体绿化。 11、本合同项下地下垃圾系统:地块的生活垃圾分类房或小压站应设置在地下,并配置湿垃圾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分类房的地下净高不低于3.5米,坡道系数不大于12%;小压站的地下净高不低于4.5米,坡道系数不大于12%,并满足环卫车辆运输清运要求。 12、在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一年内,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评估,受让人未履行出让合同关于功能管理要求中相关约定的,3年内不得享受新片区关于沪自贸临管委【2020】296号文中涉及的支持政策,3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同意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将受让人的违约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上网公示。 13、本合同第四条中的出让宗地面积以此为准:出让宗地面积32519.62平方米,其中18-09地块29689.72平方米;夏栎路地下空间2829.9平方米。 14、建议受让人在项目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考虑与周边相邻商业地块具备联通可能性。 15、地块内燃气井1处(位于18-09地块西侧边,靠近银飞路边约1米)、水表井1处(位于18-09地块西侧边,靠近银飞路边0.5米)、箅子1个(位于18-09地块西侧边,贴银飞路边0.5米)、配电箱1个(位于18-09地块南侧边,靠近海枣路人行道红线约0.5米)予以现状保留,后续处理意见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