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上海市
地块公告/公示号202401701
合同编号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号
地块名称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六阶段)地块
四至范围东至:规划01-D1-6地块,南至: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二阶段)地块,西至: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二阶段)地块,北至: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二阶段)地块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9683.25
受让人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陈建良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按照出让价款的20%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交地后6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竣工认定交地后48个月内出让人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投产认定交地后48个月内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认定全周期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玖拾壹万捌仟贰佰陆拾贰万元(小写918262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叁佰玖拾伍元(小写4395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交地后10年内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伍仟捌佰零玖点玖伍万元(小写5809.95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点柒肆万元(小写183.74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玖点柒伍元(小写189.75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合评估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全周期出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特别约定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3、按照沪建建材〔2019〕97号文、沪建建材〔2019〕765号文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4、本次批复设计方案用地(包括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二阶段)地块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六阶段)地块)的容积率为0.62,计容建筑面积为1300897平方米。 5、本合同第十五条以此条为准:受让人在本次批复设计方案用地范围内(包括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二阶段)地块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六阶段)地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厂房;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办公、生活配套;地上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5;地上建筑面积 3134427.0 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不高于30米;地上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 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 ;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 \ ;起止深度: \ 米;地下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研发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其他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教育、文化、医疗等);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平方米;单建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的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完善地下部分规划条件。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 6、本合同第十七条以此条为准:受让人同意,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次批复设计方案用地范围内(包括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二阶段)地块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六阶段)地块)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 30 %,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在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 7、本合同第十九条以此条为准:受让人同意本次批复设计方案用地(包括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二阶段)地块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六阶段)地块)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玖拾壹万捌仟贰佰陆拾贰万元(小写918,262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叁佰玖拾伍元(小写4395元)。本次批复设计方案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 8、本合同第二十条以此条为准:受让人同意本次批复设计方案用地建设项目(包括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二阶段)地块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崇明区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第六阶段)地块)在交地后10年内(即 年 月 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伍万叁仟陆佰万元(小写1,253,600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陆佰肆拾伍万元(小写39,645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元(小写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