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区 | 金山区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1901 |
合同编号 | 沪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6号 |
地块名称 | 金山区JSS3-0405单元24-05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金灿路,南至:规划绿地,西至:金拓路、规划绿地,北至:顺业路、规划绿地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127837.43 |
受让人 | 雷克萨斯(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KATO TAKERO(加藤武郎)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0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0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
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
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 | 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0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0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0个月内 | /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湾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贰万肆仟柒佰玖拾玖万元(小写1424799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陆佰贰拾玖点玖肆元(小写12629.94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湾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年内 |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10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 |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工业用地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用途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除下述范围以外,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居住建筑类、工业建筑类项目,所有单体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2)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3)当工业建筑类项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发楼等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7%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4)技术条件特殊的建设项目,可申请调整预制率或装配率指标。 3、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24723万元。 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竟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履行: (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设计、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等文件执行。 6、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应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建设内容。后续在设计方案阶段,明确该项目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相关指标数据,并按照指标要求做好相应设计。 7、按照《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受让人应在方案设计阶段统一考虑光伏发电系统,按照屋顶面积不低于50%予以配置,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并以光伏专篇形式予以描述。受让人可选择自投,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8、本合同项下宗地内应设置一座生活垃圾房,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地坪与外面连接部分做成平坡道,须满足5吨环卫车辆的回车作业场地,配套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归受让人所有。 9、本合同第二十条以本条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合同签订后5年内(即\年\月\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陆万零肆佰玖拾壹万元(小写2360491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叁佰陆拾万元(小写135360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元(小写1200元)。 10、本合同第六条以本条款为准:出让人同意在2025年6月15日之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净地。 11、本合同第一十八条以本条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土地合同签订后20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竣工,在土地合同签订后30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投产。特殊项目在特别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12、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上限不得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具体指标以审定方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