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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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青浦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J202400101 | |
合同编号 | 沪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1号 | |
地块名称 | 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02-03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玄武塘,南至:家湾江,西至:工业区一路,北至:杨家庄中心大道 | |
土地用途 | 商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9014.00 | |
容积率 | 2.0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18028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上海虹桥花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虹桥花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徐波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5-24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 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住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和《上海市乡村建设审批导则》(沪乡村振兴办[2020]7号)文的相关要求实施。。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绿化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按《上海市乡村建设审批导则》(沪乡村振兴办[202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商业零售,且应符合乡村农旅产业导向。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由受让人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确保业态符合区域发展相关要求。 |
物业持有要求 | 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少于100%的商业物业。。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按《上海市乡村建设审批导则》(沪乡村振兴办[202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已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报青浦区人民政府,双方依据出让方案约定本合同内容,且合同有关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方案为准。 2、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将合同报区人民政府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测监管系统。 3、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小写 8000万元)。 项目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可请求受让人按本条第 (一) 项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二) \ 。 4、第28条以此条为准: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后,受让人应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规划土地综合验收。 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合同约定组织征询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意见,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 5、第30条以此条为准: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出让人不得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受让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 (三)受让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受让人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 (五)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根据收回时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受让人补偿。 出让人按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及本合同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有关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同意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6、该地块为集体土地入市地块。出让收入分配方案:1)按出让收入的35%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2)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外的部分,归出让人所有;3)出让人收入扣除地块的前期出让成本后的集体收益作为积累,列入集体公益金进行管理。 7、第49条以此条为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互相监督,严禁造成土地闲置。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外,因出让人或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当事人同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分别按以下约定,协商解决有关补偿事宜: (一)因出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可有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因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出让人可无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8、第60条以此条为准:监管协议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规划资源局、出让人、受让人共同签订。本合同与监管协议自共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监管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9、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项目投资额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服务设施比例、土地闲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事项认定存在不一致时,双方同意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等开展评估认定,并以其评估认定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