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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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普陀区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411302 |
合同编号 | 沪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12号 |
地块名称 | 普陀区北新泾产业园区W061001单元pt0258c-04地块 |
四至范围 | 东至:pt0258c-05地块,南至:规划普渡河路,西至:pt0258c-03地块,北至:同普路 |
土地用途 | 科研设计用地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24362.69 |
受让人 | 上海华谊西创科技有限公司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沈曙华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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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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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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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 | 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48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48个月内 | /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捌仟叁佰玖拾贰万元(小写138392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陆万玖仟贰佰贰拾肆点陆伍元(小写69224.65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7年内 |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 |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零壹拾叁点伍万元(小写120013.5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零贰点零贰万元(小写18002.02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玖仟元(小写900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施工,并鼓励项目在运营阶段进行落实。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 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等市区相关文件 。 3、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4、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地上建筑面积60006.75平方米为计容面积。 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履行: (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6、本合同第十五条中地下总建筑面积25075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研发663平方米,设备用房1387平方米(含人防设备用房39平方米),停车库10343平方米;地下二层设备用房2395平方米(含人防设备用房631平方米),停车库10287平方米(含人防停车库5390平方米)。 7、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普陀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8、BIM技术应用要求:该项目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全过程应用BIM技术实施内容,具体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9、该项目应安装光伏面积要求:不低于屋面建筑面积的30%,具体按照《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完成率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10、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绿化面积不小于7000.8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绿化条例》、《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沪绿容[2015]330号)。 11、由受让人负责出资建设普陀区北新泾产业园区W061001单元pt0258c-05地块,土地面积3568.1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公共绿地,建设标准不得低于800元/平方米。受让人负责办理pt0258c-05地块相关建设手续,并应与pt0258c-04地块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区绿容局。 1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应设置环卫设施:(1)根据《垃圾房技术要求》,地块根据实际总建筑面积,按比例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产权属于受让人所有。(2)地块设置建筑/大件垃圾房1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建筑物外地面,面积应满足实际使用需求,需满足大型环卫作业车辆作业场地要求。产权属于受让人所有。 13、本合同第二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交地后 7年内(即\年\月\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万元(小写120000.00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万元(小写18000.00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仟元(小写3000.00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下限的数学单位为元/平方米/年,其中每平方米指计容建筑面积。 14、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未能按期投产造成违约的,应根据土地出让后的相关文件或政策精神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