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块基本信息 | ||
|---|---|---|
| 区 | 浦东新区 |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602101 | |
| 合同编号 | 沪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6)19号 | |
| 地块名称 | 浦东新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06-01B地块 |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 四至范围 | 东至:06-02地块,南至:06-07地块,西至:06-01A地块,北至:红曲路 | |
| 土地用途 | 餐饮旅馆业用地,商业用地 |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19519.10 | |
| 容积率 | 2.5 |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48797.75 | |
| 受让人信息 | ||
| 受让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 出资比例 | 上海市浦东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00% |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桑佳 |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6-05-08 |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 |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街坊内设置的公共通道具体位置可根据方案进行微调,宽度不宜小于12米,其中06-01B地块内宽度不小于6米,以步行为主,同时满足机动车进出地块和应急求助通行需求,通道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产权不移交,由土地权利人管理 |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不小于20%%,绿化面积不小于3903.82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不小于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具体建设项目绿地率参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协助)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23〕6号)执行。 |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1、该商业设施应结合国际医学园区整体规划,配置满足区域内购物、餐饮、休闲、健康、医疗等综合消费为主要功能的medical mall商业业态。 2、本地块内须配建酒店功能。酒店建筑面积不低于35000平方米,房间数量不低于500套,后续管理按《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执行 |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
| 物业持有要求 | 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80%(计39038.2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含酒店)。 |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按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21)的要求执行,建筑单体2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不得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不得违规改变使用性质进行类住宅建设、使用。 2、本合同第一十条第一款以此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3、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25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 4、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沪浦规划资源规张〔2023〕2号文及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