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块基本信息 | ||
|---|---|---|
| 区 | 松江区 |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2503801 | |
| 合同编号 | 沪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19号 | |
| 地块名称 | 松江区泗泾镇SJS20005单元09-14号地块 |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 四至范围 | 东至:泗通路,南至:09-15号地块,西至:09-13号地块,北至:规划三路 | |
| 土地用途 | 商业用地 |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2715.90 | |
| 容积率 | 1.5 |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4073.85 | |
| 受让人信息 | ||
| 受让人 | 上海山碟实业有限公司 | |
| 出资比例 | 上海山碟实业有限公司:100% |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魏文杰 |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5-05-30 |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 |
| 地下空间要求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文的相关要求实施。 | |
| 全装修要求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7平方米(不计容)的社区食堂1处。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 2、物业管理、业委会用房权属属业主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20%%,绿化面积不小于543.18平方米,集中绿地率: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本地块应设置菜场1处,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设,满足周边主副食品供应 |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由运营管理方按照《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实现智慧化管理功能。 |
| 物业持有要求 | 7、其他物业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计4073.85平方米)的商业物业。。 |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
| 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宗地应用BIM技术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文要求执行。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风貌整体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充分体现泗泾镇历史文化底蕴,体现当地的文化内涵。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形态应与宗地南侧社区文化用地(09-15地块)及西侧体育用地(09-13地块)整体相协调。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下停车库须预留与宗地南侧社区文化用地(09-15地块)地下停车库相连的地下连通道。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须征询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意见。 6、本合同项下宗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不低于81%、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53%,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松江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 |